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黑车”运营最高罚5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5日00:13 华夏时报

  国务院法制办对“黑车”处罚提供法律依据

  本报记者李雪报道按照国务院法制办规定,对于未取得出租客运许可的“黑车”,没有制定地方法规的地区,最高将被处以50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昨天,交通部官方网站公布了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对未取得出租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实施行政处罚法律依据的通知。

  通知规定,地方性法规《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或《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无证经营的“黑车”已设定行政处罚的,各地应当按照其规定执行。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涉嫌无证经营出租汽车的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向与无证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进入无证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扣押与无证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扣押用于从事无证经营的出租汽车等。

  同时,未制定《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或《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地区,应当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14条,对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件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对于无证经营行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无证经营行为较轻的,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无证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证经营行为规模较大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证经营的车辆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