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93种规范管束法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5日01:31 新京报

  最高法制定法官行为规范,覆盖司法活动全过程

  综合新华社北京10月24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制定《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对法官司法审判和业外活动等各个方面进行规范。

  行为规范列举了93种法官行为与群众关系最直接、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以“情形
设置”的方式,对问题产生的原因、可能导致的后果、应当如何解决和克服提出了明确要求。

  对困难群众应上门立案

  在立案方面,规定了对有困难的群众应当准许口头起诉、上门立案;对当事人的诉状内容和形式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法官做到一次讲清有关要求,避免当事人反复来法院。在处理涉诉信访方面,要求努力做到“来访有接谈、来信有回音、申诉有结果”。

  在庭审过程中,要求不得随意更改庭审时间,确有必要延期的,应当立即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法通知的,应当安排人员在原定庭审时间和地点向诉讼参加人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来电或来访询问案件执行情况的,要及时说明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执行进展情况,耐心解释执行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公平分配诉讼方辩论时间

  在提高庭审质量方面,要求法官严格遵循庭审程序,平等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根据案情和审理需要,公平合理地分配诉讼各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及辩论时间。

  在提高裁判文书水平方面,要求完整表述裁判文书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加强证据分析认定,客观、全面、充分地说清裁判理由,准确引用法律规范,并对如何处理在宣判或送达后发现裁判文书有差错的情形做出了规定。

  法官不得与当事人争吵

  在文明司法方面,要求法官要谨言慎行、举止得体、态度温和,坚决杜绝冷、横、硬、推。庭审要集中精力,不做与庭审活动无关的事,在示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发言时,要用礼貌的手势,法官不得与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加人辩论、争吵,不得随意打断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陈述,不得以生硬言辞进行指责。在约束业外行为方面,要求法官洁身自好,加强修养;谨慎参加座谈、研讨以及各类联谊活动或者出入各类娱乐场所。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