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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黑车最高将罚50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5日01:31 新京报

  国务院法制办对“黑车”处罚提供法律依据

  本报讯(记者刘洋)昨日交通部官方网站公布,国务院法制办发布关于对未取得出租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车辆,实施行政处罚法律依据的通知。通知规定,没有执行地方法规的地区,对于运营黑车,最高将处以50万元的罚款。

  通知规定,地方性法规《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或《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无证经营的“黑车”已设定行政处罚的,各地应当按照其规定执行。

  未制定《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或《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地区,应当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件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对于无证经营行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无证经营行为较轻的,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无证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证经营行为规模较大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证经营的车辆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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