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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规范法官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5日02:13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晨报讯据新华社电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制定《法官行为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行为规范),从法官司法审判和业外活动等各个方面进行规范。

  针对性和操作性强是这部行为规范的一大特点。行为规范列举了93种法官行为与群众关系最直接、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以“情形设置”的方式,对问题产生的原因、可能导致的后果、应当如何解决和克服提出了明确要求。

  针对少数法官不能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的突出问题,行为规范对依法回避和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之间的关系等程序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和正确处理方法。并从严格遵循庭审程序、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等方面提出严格要求,保证审判质量。

  司法为民的思想在行为规范中充分体现:在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要求法官公平合理地分配诉讼各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及辩论时间;在方便群众诉讼方面,提出了准许口头起诉、上门立案、实施司法救助的要求;规定了处理涉诉信访要努力做到来访有接谈、来信有回音、申诉有结果;要求法官通过诉讼指南、风险提示对群众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进行指导;一次讲清立案要求,耐心解答群众疑问,避免群众反复来法院。

  针对有些司法行为和业外活动缺乏制度约束,行为规范通过细化开庭前的准备、出庭及宣判时的注意事项,疑难复杂问题的处理方法,当事人提交诉讼材料、收取与划付执行案款的操作程序,紧急情况的处置措施等,进一步约束了法官的随意行为。并通过明确在业外活动中参加座谈、研讨以及各类联谊活动,出入各类娱乐场所等行为的注意事项,提示法官维护职业形象。

  行为规范还特别要求,法官在工作和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要注重自身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要求法官要注重着装仪表,保持良好形象;谨言慎行,举止得体,态度温和;禁止对群众冷、横、硬、推。在日常生活中,要求法官洁身自好,加强修养,杜绝不良嗜好和行为。

  (田雨 陈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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