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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终审获刑10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5日02:19 舜网-济南时报

  据新华社南宁10月24日电(记者 王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4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杨多铭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杨多铭涉嫌受贿一案,于2005年8月4日在柳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杨多铭有期徒刑10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受贿的17万元赃款上缴国库。一审判决后,杨多铭不服,提出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杨多铭在担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分管刑事审判、立案、审判监督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于2000年下半年,在审理玉林市原公安局长吴昌考受贿、贪污、私分国有资产上诉案二审过程中,先后3次收受其亲属通过他人送给的人民币11万元,为吴昌考案获得改判提供帮助;杨多铭还在两起经济纠纷案件立案再审中,于2000年至2001年,先后收受两名当事人托人送给的共计3万元好处费;此外还收受区高院刑二庭周某为竞争副庭长职位,托人送给的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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