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两份国际法文件确认台湾是中国一部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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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5日04:00 深圳特区报 | |||||||||
诞生在二战硝烟中的《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是两份重要的有关台湾光复的国际法文件,为台湾在1945年10月25日回到祖国怀抱提供了充分的国际法依据。 1943年11月26日,中、美、英三国首脑正式签署了《开罗宣言》。《开罗宣言》宣告:“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以后在太平洋所夺得的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华民国
《开罗宣言》是第一份从法律上明确规定台湾是中国领土的国际法文件。1945年7月,中、美、英三国发表敦促日本无条件投降的《波茨坦公告》,其中第八项重申:“《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当年8月14日,日本天皇向议会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向盟国投降。台湾、澎湖重归于中国主权管辖之下。60年来,《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的法律效力和作为战胜国的中国收回其固有领土台湾、澎湖的历史事实。1971年第26届联大通过2758号决议,延续《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的精神,再度确认台湾作为中国一部分的法律地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