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取旁证后口供以防“先入为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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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5日08:50 沈阳晚报 | |||||||||
本报讯(记者刘宏伟)10月24日,记者从大东区检察院了解到,目前,大东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一改以往的办案模式,在办案过程中采取“口供后置法”,提高了办案的效率,保证了办案质量。 “口供后置法”审查案件,即首先审查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然后再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在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时,先对证据进行分
据了解,长期以来,办案人员采取先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后审查其他证据的办案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办案人员受“口供”影响较大,容易造成对案件的“先入为主”。同时,造成对犯罪嫌疑人供认犯罪的,往往不注重对其他证据的审查认定,而对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认的,尽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也不敢下决心批准逮捕,在一些案件定性上出现了偏差。 在总结原有办案经验的基础上,侦查监督科的检察官认为,“口供”是刑事诉讼证据中最不稳定的一种证据,证明力相对较弱,不应优先审查和采信。因此,办案人员在总结和借鉴的基础上,采取了“口供后置法”,试行以来,办案效率有了很大的提高。记者电话:8881168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