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试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杜绝新拖欠 补偿款直接支付到农民账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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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5日09:22 南方日报 | |||||||||
独家报道 本报讯(记者/陈韩晖通讯员/张晓锋)笔者昨日获悉,为实现关口前移、杜绝挪用和新拖欠,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正式下发通知,决定从今年10月份起在全省范围内试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即在征地报批前,用地单位应将预计需要征地补偿款足额预先存入征地补偿款专户,对没有预存征地补偿款的,一律不予审批征地。征地一旦获得批准,即
未预存补偿款一律不批地 通知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各地在报批用地资料时,必须附有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并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征(用)地单位签名认可的征地补偿款预存到账的证明及金融(银行)部门出具的预存征地补偿款进账凭证,否则,省国土资源厅将不予受理用地报批材料。 据悉,征地补偿款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不含房屋拆迁费用)等。预存的征地补偿款不得少于拟定的征地方案确定的征地补偿费总额。征地补偿款专户开设在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征收土地获得批准后,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拨付资金;不获批准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预存款退回申请征(用)地单位或个人。 预存补偿款支付实行实名制 据悉,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实行专款专用,在土地征收方案和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方可支付使用预存征地补偿款,严禁截留、私分或挪用。对于发放到农民个人手中的,应采用在银行开具实名账户直接支付的方式,确保征地补偿款及时足额支付给农民个人;对于应留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应纳入村集体财务公开管理。 省国土资源厅强调,各级国土资源、农业、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征地补偿款的监督管理,对发现有截留、私分、贪污、挪用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