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类贪官”不另类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5日09:23 南方日报 | |||||||||
南方时评 迅之 国家级贫困县新田县冒出个“阔局长”。10月15日,湖南省新田县教育局原局长文建茂受贿案二审开庭。说实话,贪官见多了,贫困县的官场问题也被报章报道过好几次,然而
他如何把责任上推的呢?请看他为自己的开脱辞:“教育乱收费每个地方都有,我每次乱收费都是经过县领导同意的,因此,不能全部算我的错。”(引号处均见昨日《法制周报》)把乱收费的责任往他人身上引,把自己打扮成无辜的样子;又或者悔恨自己不懂法,受他人蒙骗,再强调自己的政绩,是许多贪官倒台之后的措辞。这些措辞甚至可以归纳为公式,换个地名与人称,四处皆可通用。文建茂的不同在于他捅破了某些“潜规则”,把自己打扮成更高一级领导意志的执行者,其代价是不惜得罪曾经的上级。 当地纪委某领导在表达对“另类贪官”情绪的时候,“连连叹息”,我不知道他究竟是在叹息教育局长的堕落还是局长对上级的态度,或者觉得这个贪官实在是冥顽不化、不知轻重。“另类贪官”的话该信还是不该信,只能用事实来说话。他的每次乱收费是否经过县领导同意,当有批文为证,如要查找,亦非难事。否则,法庭当再给这位贪官加上“诽谤罪”,以维护法律和具体县领导的人格尊严。 多思量思量,法庭大抵是不会这样干的。文建茂为自己的开脱之辞,也许捕风捉影,但绝非空穴来风。很难想象,涉及全县所有中小学的乱收费,县级主管和分管领导不知情。“不知情”正是“公式”的一种,但多半是假装“不知情”,何况“不知情”本身就是失职甚至渎职的表现。文建茂不过是说出了一点点情况罢了,最大的问题是这个情况在许多地区已经见怪不怪,流于“现象”了。而当面对“现象”的时候,法律经常会犯些“水土不服”的病症,一时半会儿恐也难以治愈。 “另类贪官”不另类。当他所表达的虽不完全准确,却也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一个社会和官场流弊的时候,他与另类实在是关系不大的。一个贪官的违法违纪乱作为得以常年存在,那当然不只是下属和亲属的问题。可笑的是,这个贪官也开始学会扮演悲情角色,弄了一些捐赠助学的例子出来,颇有一些汲取临湘市原副市长余斌经验的味道。余斌把受贿款用来公务开支和扶贫捐献,有他的特殊性,在当时算得上是“另类贪官”了,但到了文建茂这里,再学习这个经验,恐怕就不另类了,谁知道下一次再审判某些贪官的时候,他们会不会也把这个经验发扬光大呢?拿出一些赃款,假惺惺地捐给“希望工程”,早已不是贪官们的第一次、第二次行为了。 据说,贫困县教育局长文建茂每日中午一瓶“五粮液”,晚上一瓶“酒鬼酒”,这不得不叫人想起某贫困县的“人头马”。又哪里算得上“另类”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