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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把好公正裁判的关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5日09:43 检察日报

  十年徒刑“一笔勾销”

  今年8月14日,一个阳光灿烂的日子,河南省淮阳县农民霍海生手攥一份免予刑事处罚判决书走出看守所。重新呼吸到自由空气的他激动不已:“没想到指控我犯罪的检察机关竟然替我说话……”

  这是淮阳县检察院首次对法院量刑畸重判决提出抗诉的案件,霍海生的十年有期徒刑经检察机关抗诉后被“一笔勾销”!

  今年1月,淮阳县法院审理霍海生非法储存爆炸物案时认定:2003年2月至6月,霍海生在一花炮厂生产鞭炮1900饼,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就放在家里储存待售。法院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他有期徒刑十年。

  淮阳县检察院审查认为,原审判决量刑畸重。霍海生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本人又有悔改表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可以依法免除或者从轻处罚,遂提出抗诉。后来,二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对霍海生免予刑事处罚。

  抗诉,给霍海生的命运带来了重大转机,而这只不过是检察机关所办理的众多抗诉案件中的一起。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数据显示:今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共提出刑事抗诉近2000件,在法院已审结的案件中,采纳检察机关意见率达60%,同比上升近4个百分点,其中改判率达44%,同比上升2.4个百分点,发回重审率近16%,同比上升1.5个百分点。

  5种情形应当提出抗诉

  抗诉是指检察院对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检察机关在依法指控犯罪的同时对刑事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特征,而刑事抗诉正是检察机关进行刑事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有力手段。

  提出抗诉虽然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能,但长期以来,有两种倾向严重制约了刑事抗诉工作的开展。一是在工作部署上“重公诉,轻抗诉”,“抗诉容易改判难”的畏难情绪使其不愿启动抗诉程序。二是在具体办案中“重配合、轻制约”,公诉部门考虑到检、法两家关系,该抗未抗,致使抗诉功能萎缩。

  针对这种情况,今年5月,全国检察机关第三次公诉工作会议提出,要着力运用抗诉手段加强对审判不公的监督。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抗诉工作强化审判监督的意见》,明确指出,根据当前抗诉实践,对于具有以下5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有抗诉必要,依法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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