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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将少年刑事立法独立出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5日09:43 检察日报

  在《检察日报》上,我看到过这样一则报道: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检察院在审查中学生李某为上网吧而抢劫自行车一案时,建议法院采用“圆桌审判”方式,并建议适用缓刑,法院采纳了上述建议,李某重新回到学校接受教育,且表现良好。文中描述了“圆桌审判”:中学生李某不是站在“被告人席”上,而是与法官、检察官、辩护人、监护人等一起围坐在大圆桌旁,共同参与案件审理。

  很显然,检察院的建议是符合少年司法特性的。

  少年司法制度是一种在内涵上完全不同于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特殊的司法制度。这种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一些方面:第一,将少年犯罪从成年犯罪中区分出来;第二,淡化惩罚、强化教育的保护处分,是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第三,在保护处分的适用程序上,也并非严格的刑事诉讼程序,而是相对松散的更加适合少年特点的保护程序;第四,少年犯罪案件的审理由独立的少年司法组织完成。

  确立少年司法制度的是少年法,少年法的性质应该是司法法。司法法的主要特征在于为司法组织提供裁判的依据。独立的少年司法法使得少年司法组织能够依据其所规定的保护处分以及适用保护处分的保护程序对少年的违法犯罪行为,从保护、教育犯罪少年的目的对他们作出裁判。因此,独立的少年司法法是少年司法制度能够确立的基础和基本标志。

  我国现在已经有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但是,因为它们并没有对少年的犯罪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应当怎样处理、由哪个机关处理、应当按照怎样的程序进行处理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因此这两部法律不具有司法法的特征,司法法特征的欠缺使其不能确立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

  我国刑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审判程序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一些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能否确立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这也不能。因为,确立少年司法制度的少年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独立于成年人刑事法律,而我国是将少年犯罪规定在普通刑法之中,其适用的程序规定在普通刑事诉讼法之中。

  中央综合治理委员会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精神、进一步深入推进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重点工作的要求中指出,要进一步强化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机制建设,积极研究少年刑事立法。这要求我们应当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国外一些国家的先进经验,尽快将制定我国的少年司法法提上议事日程,使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得以建立。

  (本报特约评论员 于国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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