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改变单一化职务设置 公务员发展阶梯多样化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5日10:13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10月25日电 中组部副部长、人事部部长张柏林在最新一期《求是》上撰文指出,公务员法在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基础上有了新的发展和创新,主要有四个方面的表现: 第一是调整了公务员的范围。公务员法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确定凡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都是公务员。与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范围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扩大到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
第二、确立了分类管理原则。公务员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公务员法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和特点,将公务员职位类别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按干部管理权限,将公务员分为领导成员和一般公务员;按任用方式,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有利于促进党政机关协调高效运转,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服务效率和专业化水平。 第三、改革完善了职务级别制度。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完善干部职务和职级相结合的制度的要求,公务员法改革完善了现行的职务级别制度,使职务和级别的关系更加合理。改变了单一化的职务设置,为公务员提供多样化的职业发展阶梯。同时,扩大级别的功能,使得级别成为除了职务晋升之外公务员职业发展的重要台阶,有利于解决挤职务这个“独木桥”的现象,有利于解决基层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狭小、职务晋升困难的突出问题。 第四、对职位聘任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公务员法设专章对职位聘任专门作出规定。实行聘任制可以满足机关对一部分专业性较强和辅助性职位人员的需求,有利于拓宽选人用人渠道,降低用人成本,增强公务员制度的活力。 另外,公务员法在总结吸收十多年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新成果的基础上,对一些制度作了较大的补充完善。公务员法还创设了执行公务责任规定、公务员辞职或退休后的从业限制、人事争议仲裁等制度,进一步丰富和健全了各项管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