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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院原副院长受贿17万元被判10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5日10:21 金羊网-新快报

  据新华社电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4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杨多铭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杨多铭涉嫌受贿一案,于2005年8月4日在柳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杨多铭有期徒刑10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受贿的17万元赃款上缴国库。一审判决后,杨多铭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杨多铭在担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分管刑事审判、立案、审判监督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于2000年下半年至2001年,先后收受多起案件当事人的贿赂
及好处费17万元。现年54岁的杨多铭1979年进入法院工作,1990年任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1996年任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今年4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免去杨多铭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及审判员职务。

  (金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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