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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台湾光复看其法律地位 休矣,“地位未定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5日10:42 国际在线

  

从台湾光复看其法律地位休矣,“地位未定论”

  图为当年台北公会堂

  1945年10月25日,是赫然彪炳于中华民族史册的一个辉煌的日子。在这一天,台湾结束了日本50年殖民统治的历史,重新回到祖国的怀抱。这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
人民抗日战争的胜利成果,是中国人民洗刷历史屈辱、谋求祖国统一的胜利成果,也是彰显国际正义和法律尊严的斗争结果。今天,纪念台湾光复60周年,仍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台湾自古以来就属于中国。19世纪末之前的1000多年中,无论从历史、法律和实际管辖考察,中国都享有对台湾的绝对主权,国际社会对此不存疑义。1895年4月,在日本发动的那场侵华战争中战败的清朝政府被迫签订《马关条约》,将台湾全岛和澎湖列岛“割让”给日本。《马关条约》是一个掠夺性的不平等条约,但也不妨视为最早载明台湾归属中国的国际协议。它至少证实在因战败“割让”给日本之前,台湾毫无疑问是属于中国的领土。如若台湾不是中国的领土,日本何至于要强迫中国“割让”,何至于要用条约的形式,把它从中国掠走台湾的事实法律化、固定化。从这个意义上说,《马关条约》是日本掠夺、侵占中国领土台湾的法律证据,也是载明台湾原本属于中国领土的法律证据。

  1941年12月9日,中国政府在对日宣战文告中依据战争法庄严声明,废止一切涉及中日间关系的条约协定。当然,《马关条约》也在废除之列,中国从此不再受该条约的约束,日本也因此失去了侵占台湾的法律根据。

  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为中国人民带来了收复台湾的历史机遇,国际社会反法西斯力量同盟也旗帜鲜明地支持中国的正义诉求。1943年12月1日,中国、美国、英国三国首脑发表《开罗宣言》,明确宣告三国对日作战的宗旨之一,就是要迫使日本把它从中国窃取的领土,包括满洲、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共同签署、苏联也于后来加入的《促令日本投降的波茨坦公告》,肯定了《开罗宣言》的法律效力。其第八条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不论是《开罗宣言》还是《波茨坦公告》,都是战时盟国间的正式协定,不但对盟国而且对战败的敌国都有约束力。显然,这两份重要的国际法文件一方面明确了日本侵占台湾的非法性,另一方面也为中国收复台湾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

  迫于世界反法西斯力量的毁灭性打击,日本于1945年9月2日正式发布《无条件投降书》,宣称接受四国《波茨坦公告》的条款,承担忠诚履行公告各项规定的义务。这就是说,日本向盟国承诺了必须将台湾归还给中国的国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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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仅如此,对日战争结束后,美国指挥官主持的盟国最高统帅部发布第一号令,命令日本立即将台湾澎湖移交还给中国,同时敦请中国政府接收台澎。至此,中国政府结束日本在台殖民统治、正式收复台湾的国际法上的条件已经完全具备,拥有充分的法律根据来行使自己的正当权利。

  事实上,当时的中国政府已于1945年9月4日昭告中外:鉴于日本已经接受《波茨坦公告》的各项规定,无条件投降,并承诺将台澎交还中国,中国政府即将派员前往台湾接收治理。

  1945年10月25日,台湾地区历史上一个里程碑性质的日子终于来临,就在这一天举行了中国战区台湾省的受降仪式。中国政府代表正式接受驻台日军投降,宣告结束日本的殖民统治;同时收复台湾,恢复对台湾行使中国的领土主权。同一天,受降主官代表中国政府庄严宣布,从即日起,台湾及澎湖列岛正式重入中国版图,所有一切土地人民皆已置于中国政府主权之下。次日,中国政府进而宣布台湾为中国的一个省,设立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依中国法令行政。不久后又发布专令,宣布自1945年10月25日起恢复台湾民众的中国国籍。这样,以1945年10月25日的受降仪式为标志,台湾正式回归祖国,在事实上和法律上重新成为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直至今天,未曾改变。这一天成为台湾光复节,永远地载入现代中国的史册。

  台湾光复、重新成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不但有充分的国际法和国内法根据,而且在实践中也得到了当时及后来国际社会多数的承认。朝鲜战争前的四年多时间里,美国政府领导人多次表示,承认中国收复台湾并对台湾行使主权,认为西方国家从未对此发生过任何疑问或提出任何法律上的疑难,理由是这一行为被认为符合西方国家此前做出的各项承诺。尽管朝鲜战争后的20年间,台湾的法律地位曾经被人作为一个莫须有的问题提到了国际社会,企图混淆视听,搞乱法律,但是始终未被国际社会接受,始终未能动摇台湾属于中国一部分的法律地位。当今世界190多个国家中,就有160多个国家,包括所有大国在内,承认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而几乎没有国家承认台湾是一个脱离中国的独立主权的国家。国际社会的这种态度,表明了对台湾领土主权归属的法律确认,也包含着对二战后中国收复台湾、恢复对台湾行使主权的一种正式认可。

  一部台湾从被“割让”到光复的历史,就是一部中国人民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历史,就是一部验证台湾是中国领土一部分的历史,就是证明自日本投降后,台湾已经回归祖国、重新纳入中国版图的历史。而历史是不容否认、也无法篡改的。尽管自1949年后的半个多世纪里,台湾同祖国大陆处于分离状态,但是,这丝毫没有改变台湾是中国领土一部分的法律地位,也没有改变台湾和大陆同属一个中国的事实。今天,重温60年前的台湾光复,人们只会更加增强对台湾法律地位的历史尊重。

  抚今追昔,台湾的光复来之不易。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对此都倍加珍惜,都更加致力于发展海峡两岸关系,促进祖国的完全统一。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一个国家的核心利益所在,饱受近代列强侵略的中国人民尤其怀有捍卫国家领土主权的强烈情感,决不容许任何分裂国家领土的行为,决不容许自己失而复得的神圣领土得而复失。不久前颁布的《反分裂国家法》正是人民意愿和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台独”分裂势力罔顾台湾属于中国的历史事实,罔顾台湾久经确立的法律地位,顽固推行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种种伎俩,只能被认为是一种背离理性、丧失良知的行为,是一种把自己置于同全体中国人民为敌、同国际社会共识对抗的行为。其结果必将是枉费心机、徒劳无功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饶戈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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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休矣,“台湾地位未定论”

  抗日战争胜利和台湾光复,是一百多年来中国人民反对外敌入侵第一次取得完全胜利的民族解放壮举,它意味着台湾同胞终于摆脱日本殖民统治的奴役压迫,重回祖国母亲的怀抱当家作主人。

  然而,“台独”分子对这一重大事件始终讳莫如深,不仅不敢提“抗日”,甚至把抗战胜利和台湾光复称为“终战”,公然否定《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国际法意义,宣称“台湾地位未定论”。其中的原因,“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从法律上看,中国光复台湾既有国内法依据,也有着国际法的依据。早在1941年底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中国国民政府即在正式对日宣战文中昭告:“所有一切条约、协定、合同,有涉及中、日关系者,一律废止”,其中当然包括《马关条约》。1943年底,中美英三大反法西斯同盟国首脑在《开罗宣言》中共同对世界宣示:“三国之宗旨……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1945年7月,中美英共同发表《波茨坦公告》,进一步强调日本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开罗宣言》所明示的条件。同年9月,日本天皇发布“投降诏书”,无条件接受《波茨坦公告》开出的条件。10月25日,中国政府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在台北举行受降仪式,台湾自此光复,重新完全置于中国的主权之下。1949年后,虽然国共内战使海峡两岸陷入分裂局面,但大陆与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事实从未改变。在此期间,国际社会虽有承认两岸任何一方为“中国政府代表”上的变化,但接受“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则是主流政策取向。李登辉、陈水扁当权后,试图改变“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法律定位,但迫于岛内主流民意的反对,以及国际社会和两岸关系的现实,始终不敢也不能径行“法理台独”。“台独”分子们从历史的档案库中搜索出所谓的“旧金山和约”,声称战后日本虽放弃台湾主权,却未明示台湾主权谁属,以及此约得到数十个国家的签字确认等等,想以此作为“台湾地位未定”的国际法律依据。但这样的说法,且不说无法解释《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条款》、中国政府对台行使主权和新中国政府并未参加、也从未承认旧金山和会的事实,单就现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建交的全球160多个国家和中国所加入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几无例外地确认“一个中国”原则这一点来看,足以粉碎“台独”分子们的上述论调。

  总而言之,台湾光复的事实表明,台湾是中国人的台湾,她虽曾数度被列强强占,但最终回归祖国母亲的怀抱;祖国弱台湾丢,祖国强台湾回,两岸终将实现完全统一,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大势所趋。“台独”分子们试图歪曲抹杀历史事实,编造国际法依据,逆潮流而动搞所谓的“台湾独立”,不仅行不通,而且荒唐可笑!(杨立宪)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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