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法院当庭驳回 艳星一度哽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5日11:44 温州都市报

  本报讯因半裸写真照片被用于性用品包装上,香港艳星秦虹以肖像权与名誉权被侵犯为由,状告温州爱侣保健品有限公司(本报10月17日曾作报道)。昨天上午,该案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如期开庭。法庭当庭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原告秦虹索赔一百万元的诉求;秦虹当天声称要提起上诉。

  昨天上午9时30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采取不公开审理的方式审理此案。原
告当事人秦虹没有到庭,其两位代理律师出庭;被告温州爱侣保健品有限公司也只委托代理律师出庭。法庭认为,原告提供的诸如购买性用品的收据和性用品外包装盒上的图片,不足以证明原告提供的性用品外包装盒就是“爱侣”公司印刷生产的。另外,此案诉讼的主体——虹的身份认定一度成为在法庭上双方律师争议的焦点。因为原告提供给法院的身份证名字为“葛春”,法庭最后也认为,“秦虹”二字作为原告在演艺界的艺名,仅凭一份与某演艺公司签署的演艺合同,无法证实“秦虹”与原告提供给法庭的身份一致。

  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审理,法庭最终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不能证明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和名誉权,驳回了原告秦虹的索赔诉求。

  庭审之后,记者联系了秦虹的代理律师、深圳市广融律师事务所朱兰春律师。朱律师对法庭当天的判决表示无奈。不过他认为,上诉的胜诉希望还是有的,因为一些争议的焦点问题诸如秦虹身份的认定等很容易得到核实和澄清。昨天与记者通话时,秦虹显得相当激动,认为自己“提供的证据很充足”,并一度哽咽。

  温州爱侣保健品有限公司代理律师陈华丰接受采访时称,法庭的判决结果在他们的意料之中。如果秦虹不服判决而继续提起上诉,“爱侣”公司还会积极应诉的。本报记者黄云峰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