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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草案已基本成熟 代表委员提五条修改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5日12:11 水母网

  五方面意见旨在提高法律刚性,使草案内容更加明确:

  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造成债权人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国资管理机构应经政府授权履行国有独资公司出资人职责

   把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作为一种制度规定下来

  明确规定公有制企业改制必须通过职代会

  增加一节内容给集体企业的产权隶属等问题一个明确的说法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0月23日在人民大会堂第三次分组审议了公司法修订案草案。代表委员们认为,草案吸收了前两次常委会审议时委员们提出的意见,修改得较好,已比较成熟。同时,大家也提出了五方面修改意见。

  应对登记机关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江必新说,修订草案中缺乏对登记机关责任的规定。目前在公司变更、关闭、注销等登记中,有时候会因为地方保护主义,登记机关和一方利害关系人共同作弊,如不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公告就把公司注销了。这种行为侵犯了债权人的利益,造成债权人损失,谁来承担这个损失?按现在草案的规定,只能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实际上很难做到。因此,应该加大对登记机关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因违法登记、变更或注销造成相关人损失的,登记机关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如工作人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登记机关应依法向工作人员追偿。

   应注意与物权法之间的衔接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冯淑萍说,草案对国有独资公司作了特别规定。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谁来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根据现行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只有国务院、各地方政府才能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这次会议第四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对此也有相同的规定。希望公司法中的有关章节和这些规定衔接。现在的草案有几条都规定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是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这是不准确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履行职责要经过授权。建议将草案有关规定改成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授权范围内,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这样表述就兼顾了法律之间的协调性。

   应为独立董事制度的逐步完善留下空间

  李明豫委员在上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在一些上市公司就独立董事问题做了调查。他说,2001年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比较明确地提出:凡是上市公司都应当建立独立的外部董事制度,而且对独立董事的资格要求、任期、职责、权利、报酬等都做了规定。去年12月,证监会又下发《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又一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而且就怎样发挥独立董事在维护公众股股东利益上的作用作了6条规定。他在跟几位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交谈中,大家比较一致地认为,我国在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上已经起步了,而且走了四年的路程,应该很好地总结这四年的一些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在完善这一制度方面向前走一步,希望不要后退。对独立董事的作用问题,大家认为独立董事对董事长的行为能够起到一定的制衡作用,在董事会决策时能帮助董事会注意到中小股东的利益。在监督方面,独立董事的监督和监事会的监督也有所不同,独立董事能够起到事前监督的作用。在董事会决策时独立董事有不同意见可以投反对票,而且,他的意见要写到董事会记录中,列席董事会的监事会成员是起不到这样作用的。当前在设立独立董事的问题上,也存在几个问题:一是聘请独立董事比较困难,因为客观上现在还没有形成一支独立董事的队伍,一般是大股东推荐或是董事在自己熟悉的范围内推荐,或是找一些知名的专家学者,但是有些知名的专家学者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缺乏具体的经验。二是聘请了独立董事以后,没有进行专门的培训,所以有些独立董事对自己的职责、权利、义务、法律责任都不清楚,在董事会里不知道如何履行自己的职责。基于以上情况,应将草案“上市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的“可以”两字删除,改为“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样改,把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作为一种制度规定下来,但是具体的设立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为独立董事制度在实践中逐步完善留下一定的空间。

   应规定公有制企业改制必须通过职代会

  李慎明委员认为,这次公司法修订的最大亮点是增加了公司必须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规定,并有相应的具体操作办法。比如说最有力的举措是,草案规定了公司工会代表职工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公司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这两项规定是保障我国工人阶级经济权益的一个重要的条件,是保障工人阶级参与民主管理的基本条件之一。但现有条款表述的力度还不够。比如草案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公司改制是公司最重要的举措,它与公司经营活动和制定规章制度不是并列的关系,经营和制定规章制度可以用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但是对公有制企业的改制,建议在公司法中明确表述为“必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不能只是以其他形式听取职工意见。

   应增加对独资集体企业的规定

  李春亭委员说,草案还有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集体企业包括农村的、乡镇里的集体企业,也包括一些大企业办的集体企业,没有法律规定。这次公司法修订应对集体企业的产权隶属和决策机制等有一个明确的说法。现在集体企业有相当一部分虽保留了独资的集体企业的性质,但是属于家族式的集体企业,亲朋好友都在企业里,给企业的运营造成相当突出的问题。集体企业的领导层、决策层应该按照国有独资企业的规定加以明确,否则这部分财产管不好,会带来很大的社会问题。建议本法再增加一节,对独资集体企业作出规定。(记者 陈丽平)

  责编 王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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