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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规范县(处)级以上党政干部停职免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5日12:20 新华网

  新华网四川频道10月24日电 (记者杨三军) 四川省日前专门出台文件,对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予以停职免职的情形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以此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

  据四川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次出台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停职免职暂行办法》规定,党政领导干部有以下3种情形应当停职,即涉嫌违纪,被纪检监
察机关立案调查;因涉嫌违法,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其他情形需要停职的。

  《暂行办法》同时明确了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免职的8种情形,分别为: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数超过1/3、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需要免职的;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记大过处分、不宜担任现职的;对发生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或者对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影响、不宜担任现职的;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法院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组织上作出责令辞职决定,拒不辞职的;在诫勉期满后,经延长诫勉期仍不改正的;其他情形需要免职。

  《暂行办法》对停职免职的程序也作出了严格规定。停职由纪检(监察)、检察机关提出建议,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案件审理完毕后,不影响任职的,应当及时恢复其职务。免职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对领导干部的有关问题的调查结果或者纪检(监察)、检察机关的建议,集体研究提出意见,报请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完)(四川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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