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对台湾及韩国麻疯病赔偿诉讼作不同判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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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5日12:55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10月25日电 据“中央社”报道,东京地方法院今天针对麻疯病赔偿要求的诉讼,判决台湾的二十五名原告胜诉,日本厚生劳动大臣须取消拒绝赔偿的决定,但不同法官则判决一百十七名南韩原告败诉,由于日方很可能提出上诉,台湾的胜诉尚有待定谳。 东京地方法院法官菅野博之针对台湾原告诉讼的判决指出:日本的赔偿法是项为救济广泛包括所有住院者的特别立法,只因住院者设施是在台湾而加以排除在赔偿对象之外,
就在台湾诉讼判决稍前,东京地方法院的鹤冈稔彦法官针对韩国的原告判决败诉,指出日本国会在制定赔偿法的过程中,并未讨论旧殖民地的疗养院是否属于赔偿对象,因此不合赔偿对象。 日本于统治韩国时代的一九一六年在朝鲜半岛南端外海的小鹿岛设立“小鹿岛病院”前身的“小鹿岛慈惠医院”,并于殖民台湾的一九三O年在台北附近设立“乐生疗养院”前身的“乐生院”,分别将两国麻疯病患者强制隔离在这两家医院内,并进行强制断种和强制堕胎等违反人权行为。 日本九州熊本地方法院在二OO一年五月针对国家和国会长期隔离麻疯病人作法判决违宪败诉,日本国会于二OO二年通过“韩森病(麻风病)赔偿法”,对受害者每人赔偿八百万至一千四百万日圆之间,去年底为止已有三千百四十五名日本受害都领取赔偿金。 乐生和小鹿岛两疗养院在日本殖民时代都被视为国立疗养院,住院都同样是隔离政策的受害者,日本的赔偿法却将他们排除于对象外。两疗养院的住院者向日本政府要求赔偿遭到拒绝,遂于去年向东京地方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取消厚劳动拒绝赔偿的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