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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首次规定农民工同样享受医保和工伤保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5日16:24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南昌10月25日消息(记者胡啸) 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将和城里人一样享受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待遇。这是江西省首次作出的具体规定。

  规定要求,凡与江西境内的各类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村进城就业人员,都要参加医疗和工伤保险。

  参加了医疗保险的农村进城就业人员,按统筹地区同一层次医疗保险的规定就医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或者未按规定足额缴费的,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予以报销。

  按照要求,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在务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农村进城就业人员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各级工会组织均可以作为申请人,到生产经营所在地、参保机构所在地或用人单位注册地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参加了工伤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费的农村进城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及统筹地区的规定执行。被认定为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或被认定为工伤且伤残等级被评定为1至4级人员的伤残津贴、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并执行我省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政策;也可由工残人员本人、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同时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与经办机构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因待遇享受人的情况发生变化(死亡除外),不能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或因用人单位破产、改制、撤消等原因将消失时,可按规定计算一次性待遇金额,扣除已领取的待遇金额后一次性领取剩余金额。

  凡用人单位没有为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或未按规定足额缴费的(自未缴费月开始),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在该用人单位工作期间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有关规定指出,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或报销医药费,以及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支付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当事人及有关人员有权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反映和举报,也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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