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两高报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5日21:53 大众网

  新华网北京10月25日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5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全体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情况报告,表决通过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41号主席令,公布了这部法律,法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报告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审判工作监督的情况。他说,2003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二审案件,办理涉诉信访、审理再审案件,办理死刑核准案件,加强对全国法院的案件监督;开展“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清理超审限刑事案件,规范减刑、假释工作,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指导、监督全国法院的司法改革工作,加强了对全国法院的工作监督;通过认真贯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构建“四不为”的廉政工作机制,加强法官惩戒制度建设,加强了对法官司法行为的监督;通过加强审判委员会对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活动的监督,在法院内部对职权行使加强监督制约,院长、庭长通过对裁判文书的审核把关监督法官公正办案,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健全司法管理、加强对审判活动全过程的监督,加强了各级法院的内部监督。他还分析了当前审判工作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审判工作监督的措施和建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报告了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情况。他说,2003年以来,检察机关确立并实践新时期检察工作主题,增强监督意识,注重监督实效;通过依法开展立案监督、侦察活动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严肃查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增强法律监督效力;依法开展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立案监督,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的犯罪,集中处理涉法上访问题,集中清理纠正超期羁押,开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有针对性地解决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依法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制约,改革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自身执法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清理,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强化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确保公正执法。他还分析了当前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介绍了下一步法律监督工作的主要措施。

  会议还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所作的关于公司法修订草案、证券法修订草案、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草案和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这四部法律案。

  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这部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中央银行财产给予财产保全和执行的司法强制措施的豁免;但是,外国中央银行或者其所属国政府书面放弃豁免的或者指定用于财产保全和执行的财产除外。

  据介绍,这部法律也将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根据香港、澳门基本法的规定,凡适用于香港、澳门的“全国性法律”,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作出相应的决定;并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作出决定前,须分别征询香港、澳门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因此,法律通过后,将在分别征询香港、澳门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由委员长会议分别提出将这部法律列入香港、澳门两个基本法附件三的决定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副委员长王兆国、李铁映、司马义·艾买提、何鲁丽、丁石孙、成思危、许嘉璐、蒋正华、顾秀莲、盛华仁、路甬祥、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傅铁山出席会议。国务委员周永康列席会议。(完)

  相关会议内容

   ●肖扬说,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监督中存在4大问题

  新华网北京10月25日电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25日在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报告加强审判工作监督情况时说,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监督不断取得进展的同时,审判工作监督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

  ——上级法院二审监督不够有力。有的上级法院不能坚持原则,没有履行好二审监督职责,对确有问题的一审裁判该改判的没有改判。有的二审案件没有依法开庭审理。

  ——申诉无序影响终审制度的有效性,使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申诉再审制度对于纠正错判、误判,实现司法公正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审判必须有一个终结,再审也不能没有必要的限制。实践中对不应再审改判的案件反复申诉、反复再审的情况屡见不鲜,一个案件经过七、八次甚至十多次判决的情况时有所见。一方当事人息诉,另一方当事人又申诉,“按下葫芦起来瓢”,不仅使当事人陷于讼累,法律关系也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少数法院不够重视人民群众的涉诉信访办理工作。由于种种原因,在一些法院立案再审的案件中,人民群众通过信访申诉渠道反映的案件所占比例不高。此外,由于信访数量非常大,人手不足,无法对每一起信访进行认真的审查,致使一部分确有冤情或合理要求的案件未能及时发现并进入再审程序,导致大量的重复上访,耗费司法资源,影响了对下级法院的有效监督。

  ——一些法院自身监督中存在把关不严、制度不完善等问题。有的院长、庭长不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审核裁判文书把关不严,致使案件裁判出现问题。有的法院内部审判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审判流程管理流于形式,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贾春旺表示,将从五方面着手加强法律监督工作

  新华网北京10月25日电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25日在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报告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情况时说,下一步,检察机关将采取五个方面的措施,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工作。

  这五个方面的措施分别是: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法律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关键阶段,法律监督工作任重道远。面对新的形势,全国检察机关要引导广大检察人员充分认识做好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增强现代法治意识,增强保障人权意识,增强法律监督意识。

  ——突出重点,加大力度,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认真履行批捕、起诉、查办职务犯罪等法律监督职责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在刑事诉讼监督中,重点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及违法插手经济纠纷、不该立案而立案等问题,坚决纠正侵犯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等违法情况。在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中,重点监督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以及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而导致错误裁判的案件。严肃查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坚决清除司法领域中的腐败现象。

  ——推进检察改革,完善法律监督体制和工作机制。按照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加大检察工作改革的力度。探索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手段和程序;完善对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查处机制,以及对超期羁押和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制度;探索对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现和查办机制;健全和完善检察机关领导体制,增强法律监督的整体合力。

  ——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确保公正、严格、文明执法。以强化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内部监督制约为重点,推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建立职务犯罪案件撤案、不起诉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以及立案、逮捕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制度。继续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努力提高检察人员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能力。坚持把做好法律监督工作的重心放在基层,深入推进基层检察院建设,提高基层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整体水平。(完)

  ●2003年至今共有911名违法违纪检察人员被查处

  新华社北京10月25日电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25日在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报告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情况时说,2003年以来,检察机关强化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改革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公正执法。

  贾春旺说,2003年以来,检察机关制定了《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实行内部制约的若干规定》,明确职务犯罪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由不同内设机构承办,前后环节互相制约。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作用,对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六个严禁”的要求,制定《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加大对违法违规办案人员的惩戒力度,查处违法违纪检察人员911人,追究刑事责任48人。认真复查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13300件,对确有错误的1623件予以纠正,依法决定给予刑事赔偿1550件。

  贾春旺说,依法查办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既是惩治腐败犯罪的重要内容,也是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2003年以来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的要求,认真对待和审查群众反映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案件,注意分析造成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原因,发现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线索,依法严肃查究,惩治腐败分子,有效制止执法不严、司法不公案件的继续发生,彰示法律监督的效果。2003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涉嫌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的司法人员10453人,对纯洁政法队伍,促进司法公正起到了积极作用。(完)

   ●最高法院近三年核准死刑案件逾2成改判死缓或无期肖扬强调认真履行职责防止冤杀错杀

  新华网北京10月25日电2003年以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逾2成被改判死缓或无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25日说,近年来,上级人民法院认真通过办理死刑核准案件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肖扬在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报告加强审判工作监督情况时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认真履行死刑核准职责,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依法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对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或者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依法改判死缓或无期徒刑;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依法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统计显示,2003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死缓或无期徒刑的案件占报请核准案件的22.03%;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案件占7.21%。

  此外,各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死缓或无期徒刑的案件占报请复核案件的38.14%;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案件占4.44%。

  肖扬表示,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目前,我国仍然保留死刑,以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秩序。同时继续贯彻“少杀”“慎杀”政策,防止冤杀、错杀,依法保障人权。(完)

   ●2003年以来,最高法院共审结不服高级法院一审判决上诉案件881件逾4成被改判或发回重审

  新华网北京10月25日电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25日说,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及高、中级人民法院认真审理上诉案件,通过对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的审查,维持正确裁判,纠正不当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统计显示,2003年至200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共审结不服高级法院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881件,其中改判262件,发回重审109件,占42.11%。

  此外,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共审结二审案件129万余件,其中改判20.5万件,发回重审9.6万件,占二审审结案件的23.36%。这是肖扬在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报告加强审判工作监督情况时介绍的。据介绍,2003年至2005年8月,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1298万余件。其中,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的135万余件,占10.43%。

  肖扬介绍,近年来,上级法院注重帮助下级法院及时总结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的教训,促进一审案件审判质量的提高。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专门召开刑事重大冤错案件剖析座谈会,帮助下级法院认真分析造成冤错案件的原因,深刻总结教训。

  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强调,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独立公正地审判刑事案件;要树立科学的司法理念,强化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要坚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确保判决建立在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上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把好二审案件质量关,加强审判监督与指导。(完)

  ●贾春旺说,当前法律监督工作存在五个方面的问题

  新华网北京10月25日电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25日在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报告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情况时说,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强化法律监督方面采取了不少措施,取得了新的成效。但是,法律监督工作还存在力度不够、水平不高、监督不到位的问题,与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

  这些问题主要是:

  ——一些检察人员执法思想不够端正,监督意识不强。有的对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缺乏全面正确的认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仅满足于做好批准逮捕、起诉和侦查工作,没有把依法监督纠正违法的工作摆到应有位置。有的执法观念不适应现代法治要求,重打击犯罪轻保障人权,重实体轻程序,在诉讼活动中与其他部门重协调配合轻监督制约。

  ——一些检察人员有畏难情绪,不敢监督。对诉讼活动的监督难度大,有的认为监督多了可能“伤和气”,怕影响与有关部门的关系。有的在审查案件中把关不严,即使发现问题也打不破情面,不能坚持原则,该监督的不监督,该纠正的不纠正。有的面对干扰阻力和地方保护主义影响,缺少敢于碰硬的勇气,不敢监督,不能秉公执法。

  ——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不高,不善监督。一些检察人员的法律监督能力不强,不善于及时发现执法和司法活动中的违法问题,致使一些违法现象没有得到依法纠正。一些地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不规范,办案质量不高,工作方式方法简单。有的检察人员执法作风不好,法治意识、群众意识和职业道德意识淡薄,违法违规办案,甚至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损害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形象。

  ——法律监督的程序和手段规定得不够完备,影响了监督效力。现行法律对法律监督规定得比较原则,有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比如,由于法律对检察机关的知情渠道和监督手段规定得不具体,检察机关难以及时发现违法情况,即使发现也缺乏必要手段进行调查核实;由于法律对有关部门接受监督的义务规定得不明确,监督的效力受到局限。

  ——法律监督的外部环境和保障机制有待进一步改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在一些地方得不到有关部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有的检察人员因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受到不公正对待甚至打击报复。宪法规定的检察机关领导体制没有得到很好落实,影响了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中西部地区的一些基层检察院经费保障不足、检察官队伍面临断档,东部地区的一些检察院人员编制紧张与任务繁重的矛盾十分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完)

  ●法律委员会建议:公司对外投资担保应按相关规定由董事会等进行决议

  新华网北京10月25日电针对分组审议时常委会委员提出的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公司法修正草案三次审议稿相关条款修改为,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3日对公司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后,法律委员会24日召开会议进行了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25日说,法律委员会认为这一法律案是可行的。同时,还提出了相关修改意见。

  杨景宇说,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决定程序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同样涉及公司财产安全和股东利益,也应作出相应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款补充修改为:“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作出决议。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不一定都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这一项加以修改,增加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人职责。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从物权法(草案)根据党的十六大有关精神在这个问题上的规定看,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应是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只能是受本级政府的委托履行出资人职责。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完)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