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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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6日02:29 新闻晨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5日电 针对分组审议时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证券法修正草案三次审议稿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明确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相关条款修改为:“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