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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93种规范全程约束法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6日08:11 水母网

  立案时,要一次讲清要求,耐心解答疑问,避免群众反复跑法院;庭审中,不得随意更改庭审时间,确有必要延期的,应当立即通知当事人,无法通知的,应当安排人员在原定庭审时间和地点等待解释……为使法官慎重对待每一项司法行为,把司法便民、司法利民、司法护民的具体要求,细化到司法活动每一个环节,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制定了《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对法官的司法行为进行了全程、系统的规范。

  针对性和操作性强是这部行为规范的一大特点。《行为规范》列举了93种法官行为与群众关系最直接、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以“情形设置”的方式,对问题产生的原因、可能导致的后果、如何处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司法为民的思想在这部行为规范中得到充分体现:在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要求法官严格遵循庭审程序,公平合理地分配诉讼各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及辩论时间。在方便群众诉讼方面,要求法官通过诉讼指南、风险提示对群众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进行指导,并一次讲清立案要求,耐心解答群众疑问,避免群众反复来法院。在处理涉诉信访方面,要求法官要努力做到来访有接谈、来信有回音、申诉有结果;对信访内容不属于法院职权范围的,要耐心向来访人解释原因并指明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部门;对来访人系老弱病残孕者,要优先接待。

  “法官行为的文明程度,不仅仅是法官个人素质高低的问题,还体现了法官对人民群众的感情,反映了法官的形象、法院的形象。”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李克说,行为规范突出强调法官在司法工作和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要注重自身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

  规范要求,法官要谨言慎行、举止得体、态度温和,坚决杜绝冷、横、硬、推;庭审要集中精力,不做与庭审活动无关的事,在示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发言时,要用礼貌的手势,法官不得与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加人辩论、争吵,不得随意打断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陈述,不得以生硬言辞进行指责。

  行为规范紧紧抓住容易发生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的环节,对法官廉洁司法进行了提示和督促。如在约束业外行为方面,要求法官谨慎参加座谈、研讨以及各类联谊活动或者出入各类娱乐场所等等。

  据悉,该行为规范目前正在法院内部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将根据各地法院在试行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近期内要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示范性强的问题进行规范,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法官行为的变化,力争通过2至3年的努力,使法官的行为有明显进步、形象有明显改观。(记者石国胜)

  责编 王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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