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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批发企业新规有异常反应快报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6日08:26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徐杨】昨天,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天津市药品经营企业申请经营疫苗的有关规定》。按照该规定,今后疫苗批发企业要与供货单位签订确保疫苗质量的质量保证协议书,并在采购时签订书面合同;一旦接到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要立即报告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今后,本市经营疫苗的药品批发企业必须有 2名以上具有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从事疫苗质量管理工作。另外,还要有两个以上具有温度自动监测、调控、记录、报警等设备的独立冷库,自有用于疫苗运输的冷藏车及车载冷冻、冷藏设备。

  疫苗批发企业应定期对库存疫苗进行检查并记录,发现质量异常和超过有效期、贮存湿度不符合要求等情况,应及时采取隔离、暂停发货等有效措施,并通知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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