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保费用征缴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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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6日08:30 天津日报 | |||||||||
本报讯(通讯员武金梁记者张璐)从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获悉,本市近日出台了《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规定》,对参加社会保险的优惠政策以及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缴费或故意中断缴费的处理,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规定指出,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申报和连续按月缴费手续的,将给予3年缴纳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标准为,第一年
与用人单位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已实现灵活就业或自谋职业,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的,给予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优惠政策: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可以在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之间选择缴费基数;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3个月以后,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据了解,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缴费或故意中断缴费的,分别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不得享受国家和本市税费减免政策,已经享受税费减免政策的,税务部门取消其享受资格;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行政高级管理人员要求参加社会保险时,其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和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不作为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用人单位在办理产品出口或原材料进口等需要提供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实出具。 与用人单位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已实现灵活就业或自谋职业,但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的人员,按照以下规定执行:补缴中断缴费期间养老保险费时,应当以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的最低标准作为补缴基数;间断缴费人员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以本人间断缴费年度的上年和办理退休年度的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平均值,作为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的基数;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年后,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