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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打官司也可化解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6日08:42 海峡网-厦门日报

  厦门有望在全国率先出台法律文件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昨审议相关法规草案

  本报讯 (记者 王菲菲)昨日上午,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蔡峰影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上作了关于《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
决机制的决定(草案)》(下简称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昨日下午,委员们对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据了解,该项决定一旦通过,将成为我国第一个以地方立法形式对纠纷解决机制进行规范的法律文件。

  历时两年多次修改

  这项草案的形成历经2年时间,草案已经过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在吸纳多方意见后,经过多次修改,目前已经形成一份比较成熟的法律文件。从昨日的审议情况来看,草案得到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认可和支持。

  从内容来看,草案明确了协商、调解、仲裁、行政处理等不同的纠纷处理机制的地位、作用及其与诉讼之间的关系;明确了多元化纠纷解决的基本原则,提倡和鼓励当事人自愿选择,并且将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明确作为政府的责任。

  在审议结束后,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张善美向记者介绍说,草案制定的社会背景是近年来我国社会治理理念和政策的转变。他表示,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纠纷日趋复杂多样,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诉讼被普遍作为第一甚至惟一的选择,这造成诉讼总量高速增长,法院不堪重负,有限的司法资源难以应对社会纠纷解决的需求。从我市情况来看,法院收案数居高不下,几年来每年仅受理初审民商案件数就达15000多件。在这种形势下,通过理论研究、立法规范和实务操作,探索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科学分流与解决社会纠纷,无论是从减轻法院负担、提升审判质量,还是从便民利民、节约资源、提高效能、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而言,都可谓意义重大。

  法学专家高度评价

  草案确定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初创性,国内专家都对该项议题表示出极大的兴趣。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范愉认为,草案具有较大的系统性、包容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对于目前一些存在法律空白或滞后的问题进行了重大的突破,开创了一种地方化的实践探索途径,必将为正在进行的调解法或人民调解法的立法提供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的依据。

  范愉认为,草案的一个重要创新思路,就是明确区分出民间、行政、司法等不同机制,根据其各自不同的特点,分门别类地加以规定。明确政府的职责则是其中的一个亮点:草案意识到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是政府应该为公民提供的公共资源,保证这方面的财政投入是政府的职责;对于政府失职的过错追究则是这种责任的有效保障。

  范愉认为,草案规定: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坚持自愿、公平、效益的原则。这一基本原则,在强调依法的同时又倡导了自治和社会规范的作用。草案明确规定,公益性的人民调解组织不能收费。同时,还突出了法院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核心作用和保障公民诉权的理念,同时通过非诉讼程序与法院诉讼程序的衔接,法院委托调解等方式,促使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之间形成协调和功能互补,有利于取得更好的效益和社会效果,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来源: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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