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两部通知印发《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保证贫困当事人及时得到法律援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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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6日08:51 检察日报 | |||||||||
本报北京10月25日讯 (见习记者徐盈雁)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出通知,印发《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该《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将于今年12月1日开始施行。 《规定》指出,犯罪嫌疑人、公诉案件及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未能聘请律师或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检察院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对犯罪嫌疑人应当告知其除有权聘请律师外,如果有经济困难还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对于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应当向其告知申请法律援助需经侦查机关批准。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案件当事人除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外,如有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检察院在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在24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并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协助提供《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证件、证明及案件材料。法定代理人地址不详无法通知的,检察院在转交申请时应一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当为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技术鉴定材料及同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提供便利条件。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的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