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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6日09:08 云南日报

  新华社北京10月25日电针对分组审议时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证券法修正草案三次审议稿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明确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

  在本次常委会会议23日对证券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后,法律委员会24日召开会议进行了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25日说,法律委员会认为这一法律案
是可行的。同时,还提出了相关修改意见。

  杨景宇说,有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除不得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外,也不得接受发行申请人的代理人的馈赠和与之私下接触。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考虑到按照现行做法,公司申请股票发行,只能由公司自己办理,不得委托代理人办理,建议将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相关条款修改为:“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鉴于公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要求公司编制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证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相关条款中“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表述,应与公司法的规定相衔接,防止产生不必要的误解。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此条款修改为“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杨景宇说,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相关条款并不符合协会的性质。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相关条款修改为“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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