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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如何“治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6日10:03 人民政协报

  高校内部行政管理人员与教学科研人员之间、即通常所说的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矛盾与冲突,是近年来随着高等教 育的快速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普遍现象。这种现象的出现主要有两个基本方面的原因。第一,最为深刻的背景是改革开放以来党 对知识分子政策的不断贯彻落实,这不仅使高校教师摆脱了长期以来作为团结、教育和改造的对象的处境,获得了在高校内部 较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平等的地位,而且由于收入的增加等原因,高校教师的职业地位和社会声望不断提高。与此相联系,高 校教师的自我意识逐步觉醒,要求高校管理更
加民主开放、要求在学校各项事务特别是与其切身利益直接相关事务的决策中发 挥重要作用的呼声日益高涨;第二,高等教育的发展、特别是高校提高自身综合办学水平的努力和更多地与国外高等教育机构 的交往、对国外知名大学的关注,使高校普遍意识到教师、特别是教授和知名学者在学校建设和发展中的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 。因此,大多数高校近年来在培养、稳定和吸引高水平学术人才方面不惜血本。但与此同时,高校管理所实行的却依然是原有 的以行政为主导、以教师和学生为管理对象的体制、机制和办法。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政府和社会对高校的投入不断 增加,由于学校掌握着对包括经费在内的各种资源进行再分配的权力,其结果是高等学校下设的学院或系所对学校的依赖不断 加强,教师对学校和学院或系所的依赖进一步加深。形成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高校内部管理体制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反而得 到不断强化。

  近年来,随着对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及相关问题研究的深入,许多学者提出把“学校自主、教授治学、校长治校、科学 管理”作为我国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基本内涵和基本目标。另一方面,部分高校通过成立教授委员会或赋予原有学术委员会以 更大职权等方式,力图加强教师(特别是教授)在高校各项事务特别是学术事务中的作用。但是,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 ,都存在着大量模糊不清的认识问题,例如,包括教授在内的高校教师在高校中的法律地位(这涉及教授治学的合法性与合理 性)、教授治学的“学”(即学术事务)的内涵和边界、由哪些教授“治学”、如何确保教授对学术事务的“治”,等等。如 果这些基本问题不能从法律上、制度安排上得到切实解决,所谓“教授治学”无非是水中月、镜中花。

  因此,首先应当采取的重要措施是进一步完善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或重新制订例如《大学法》等法律法规,从法律上 明确教师群体在高等学校中的法律地位和权利,明确教师与高等学校的法律关系。不从法律上提供制度保障,教授治学实际上 就完全有可能是一种仅仅取决于高校主要领导个人工作作风等种种不确定因素的偶然现象。

  其次,进一步明确学术事务的内涵与外延。《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 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第四十三条规定:“高等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客观地 说,至少在一些国内著名的高校中,通过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主要由教授组成的学术组织,教师对学校的部分事务 施加了一定的影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教授们已经真正开始治学了。撇开这些组织中包括了越来越多的双肩挑的校长、处长 和院长这个现象不谈,高校中的学术事务与非学术事务的界线本来就不是泾渭分明的,有些看似非学术的事务对学术的影响其 实远远大于学术事务本身。例如,按照一般的理解,学校的财政预算、基本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教师考核乃至干部任免 等都不是学术事务,但它们却对整个学校发挥着任何学术事务都难以比拟的影响。如果把教授的治学仅仅局限在通常所理解的 学术事务,那么,教授治学是不可能真正落到实处的。

  第三,真正解决参与“治学”的教授的权力合法性问题。目前,大多数高校都成立了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以 及其他名称的主要由教授组成的学术组织,实际在行使着教授治学的职能,包括学位评定与授予、教学科研成果奖的评定或推 荐,等等。名义上,这些学术组织是作为教师群体的代表在行使学术权力,但实际上这些委员会大多不具有这种权力的合法性 。这是因为,在几乎所有的高校中,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各种学术组织成员的人选主要是由高校各级党政部门确定 的,而不是由教师或教师的代表选举产生的,通常也不会在一个较大的范围中征求教师的意见。这样产生的各种委员会的成员 实际上很难真正代表教师群体的意愿,他们至多代表本人所在的院系和学科的利益。所以,要真正实现教授治学,实际参与治 理学术事务的教授必须是能真正反映教师群体意愿和利益的代表。

  第四,保障教授对学术事务的治理。如上所述,在高校目前的实践中,教授治学主要是通过各种学术组织得以实现的 。但问题在于,大多数学术组织通常都是作为咨询审议机构而存在的,其决议和决定并不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学术组织也因 缺乏常设机构而不具有监督决定执行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学术组织实际上不可能真正行使治理学术事务的权力。要使学术 权力在高校的重大事务中真正发挥实际的作用,既要进一步明确各种学术组织的法律地位、权力和义务,同时也要在体制上保 证学术组织所行使权力的实效。否则,教授治学将始终处于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虚置状态。作者知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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