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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救油船倒赔200多万 海事局屡遭"赔本救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6日10:41 金羊网-新快报

  海事局屡屡遭遇“赔本救助”,呼吁立法对小油轮实施强制保险

  新快报讯(记者 尹辉 实习生 李燕婷 通讯员 胡后波)为了一次海上紧急救助,汕头市海事局花费340多万元,结果却只能从货主那里得到120多万元赔偿。多次从事“赔本救助”的汕头海事局苦不堪言。昨日,此案在广州海事法院一审判决后,审理此案的广州海事法院汕头市法庭法官呼吁,要求小油轮强制购买保险的工作刻不容缓了。

  海事局救助倒赔200多万据了解,引发此次纠纷的“明辉8”号油轮总吨位498吨,为武汉黄石市鄂东海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鄂东公司)所有。今年1月,该轮受委托承运中国石化粤东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石化公司)购买的980吨柴油,价值382.2万元,从福建东山港运到广东汕头港。1月26日,“明辉8”号轮行驶至南澳岛附近海域时与一货轮相撞,油舱破损进水沉没,四名船员死亡或失踪。汕头海事局随后委托上海打捞局进行救助。双方约定,救助费用由汕头海事局向被救助方统一索赔。9天的救助,汕头海事局共花费349.7630万元。3月28日,汕头海事局要求石化公司支付救助费用被拒后,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拍卖从“明辉8”轮上获取的柴油。柴油最后拍出130多万元。5月19日,汕头海事局将石化公司告到广州海事法院。昨日法院一审判决,除去柴油拍卖手续的费用,拍卖剩余款120多万元将作为被告石化公司支付给汕头海事局的救助报酬。

  两法相抵限制救助报酬汕头海事局为此次救助花了340多万元,为何只能得到货主赔偿的相当于拍卖油款的数额呢?据法官介绍,虽然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撞船漏油事故发生后,海事局作为行政主管机关,有权强制采取措施处理污染损害,并索赔损失,但根据《海商法》,海事局所获得的救助报酬,却不得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也就是说,获救价值只有130多万元,海事局即使为救助花费再多,也只能索赔130多万。另外,《海商法》虽然同时规定,海事局可以从船东处获得特别补偿。但是,由于船东事先没有为“明辉8”号购买保险,船一沉,船东就宣布无法履行偿还能力,对海事局发出的《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也置之不理了。至于“明辉8”轮为什么可以不买保险,审理该案的法官解释说,这是因为我国的法律没有强制要求中小型油船购买保险,这使得海事局“赔钱救助”的情况变得很常见。主审法官呼吁,强制小油轮购买保险的立法工作不能再拖下去了。(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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