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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市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规范正式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6日10:42 乌鲁木齐晚报

  (新疆日报记者 托亚2005-10-26)

    从乌鲁木齐市贸易发展局获悉:从9月起,旨在规范企业进货交易行为的《乌鲁木齐市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规范(试行)》正式施行,对零售商与供货商进货交易合同、费用收取、货款结算等行为做出明确规定。

  据乌市贸发局有关人员介绍,乌市商贸流通业近年来发展迅速,商品市场货品充足并出现供大于求现象,这使得零售企业对商品的选择有了更大空间,并逐步走上供销关系的主导地位,由此引发交易行为中频频出现收费不合理和拖延货款结算等问题。

  《规范》规定,零售商与供货商在进货交易活动中应事先明示收费的项目、标准、权利和义务,经与各方协商一致后,以合同约定。零售商不得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向供货商收取不正当费用,包括与供货商商品销售无直接关系的费用,高于供货商获取的商业利润的费用等。

  《规范》同时明确了货款结算问题。零售商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与供货商进行货款结算,付款结算期限应自供货之日起30日内结清,零售商不得以占压供货商货款作为企业融资的手段,阻碍商品流通。

  《规范》规定零售商邀请供货商参加促销活动要坚持自愿、合作、公平原则,不得强迫供货商参加;促销活动产生的费用,双方应合理分担;双方在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各项赞助费用,禁止在无合同约定或收费项目、金额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克扣供货商结算货款。 :

  (责任编辑: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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