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家煤矿被罚3501万并收回采矿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6日12:48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10月26日电 据国家安监总局网站消息:日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岭底乡香源沟煤矿二坑“3.9”瓦斯爆炸事故调查处理进行了批复。香源沟煤矿二坑被罚款共计3501.92万元,并由当地人民政府收回采矿权进行公开拍卖。 2005年3月9日18时40分,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岭底乡香源沟煤矿二坑发生一起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9人死亡(其中1人系抢救无效于3月19日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同志作出了重要批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赵铁锤、副局长王树鹤,山西省副省长靳善中及时赶到现场指导抢险,正在北京参加全国“两会”的山西省主要领导要求省、市、县有关部门认真组织抢救,查明事故原因。 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山西省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山西省吕梁市“3.9”瓦斯爆炸事故进行了调查。日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山西省吕梁市“3.9”瓦斯爆炸事故调查处理进行了批复。 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香源沟煤矿二坑设计1个回采工作面、2个掘进面,实际作业有2个回采面、6个掘进面);掘进工作面通风距离长,供风量严重不足,出现微风作业,积聚大量高浓度瓦斯;由于127伏信号电缆短路产生电火花引起瓦斯爆炸。事故的间接原因是:一是该坑口无视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其下达的停止井下一切作业的指令,违规建设,非法组织生产。二是该坑口未按设计施工,越界开采;矿井“一通三防”管理混乱,通风系统不合理,通风设施不完善,有效风量严重不足,存在循环风;瓦斯检查和测风制度执行不严,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不完善;无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瓦斯经常超限;入井人员未按规定佩带自救器。三是该坑口无视安全生产,以包代管,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不到位,职工安全素质差,矿长及特殊工种无证上岗;用工管理混乱,招用的外包工队没有合法用工合同,无上岗考核制度;安全管理混乱,安全责任不落实。四是吕梁市、交城县、岭底乡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不够;对存在违规建设、非法组织生产的行为监督检查不深不细,采取综合整治措施不力。 经研究决定,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香源沟煤矿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宋志勇、香源沟煤矿二坑经理白世阳等四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交城县人民政府县长助理白兔林(副县级)、交城县公安局局长渠向勇(副县级)等14名事故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行政处分;责成交城县人民政府县长郭颖向吕梁市人民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吕梁市人民政府向山西省人民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依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山西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没收香源沟煤矿二坑西采区违法生产所得564.48万元,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1693.44万元;依据《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没收香源沟煤矿二坑东采区越界违法生产所得306万元,并罚款918万元;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有关规定,由吕梁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对香源沟煤矿二坑投资人处以罚款20万元;以上罚款共计3501.92万元。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收回香源沟煤矿二坑采矿权并进行公开拍卖。 建议山西省人民政府督促吕梁市人民政府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并举一反三,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措施认真进行整改;同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通知要求,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