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意外死亡引发官司打了两年半 是不是工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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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6日14:19 温州新闻网 | |||||||||
温州网讯:一皮革厂工人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经抢救后第二天出院在家死亡。但对于其是否是经抢救无效而死亡这一事实发生很大的争议,几经周折,官司打了两年半,龙湾区法院一审认定其不是抢救无效死亡,所以不属于工伤。目前,死者家属不服此判决,已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死者郑某是瑞安人,生前系温州市宝得利皮革有限公司的职工,其于2003年5月5日
该公司认为郑某的死不属于工伤,于是郑某的妻子向龙湾区人事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书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所以最后认定郑某的死属于工伤。其后,龙湾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也认定其是工伤。 皮革公司不服工伤认定,诉至龙湾区法院,该法院审理后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内容,双方虽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而在48小时内死亡并无异议,但在是否经抢救无效而死亡这一事实上发生争议。法院认为,虽郑某的妻子一再认为是主治医生当时告知她郑某已无救活的可能后,所以才在第二天办理出院手续回家、回家后随即死亡的,但其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事实,故不予认定为工伤。其间,龙湾区人事劳动局和龙湾区人民政府均根据法院的判决改变了原先的认定结果,认为郑某的死不属于工伤。 代理该案死者一方的陈华丰律师则认为,当时死者送到医院后,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其家属有拒绝或遗弃死者而不让其接受抢救的行为,死者是在48小时内经过抢救无效后才死亡的,而所谓的“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中的48小时并不一定要求48小时不间断进行抢救,只要是有效进行过抢救而没办法救活的,就符合相关规定,应该属于工伤。 有关人士称,因部分法律规定解释不详,关于工伤如何认定在操作中出现不同解读,龙湾这起案件从是工伤至非工伤的漫长过程,对于充实法理有着实际意义。(温州都市报记者 徐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