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规:有偿使用城市空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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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6日15:23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城市空间属国有,户外登广告要交使用费…… 北京今天消息 据今天《人民日报》报道:山东省城市空间今后不能免费使用了。日前,山东省发布了《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意见》,规定城市空间属国有,户外广告收益归政府。至此,山东省在全国率先全面开征城市空间使用费,户外广告资源从此也将开始有偿使用。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和建设
专家评说 可防止公共资源流失 收益归政府于法不符 就山东省发布《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意见》,记者采访了几位法学专家,他们纷纷对此发表了看法。山东大学法学院肖金明教授认为,目前,全国对城市空间资源的市场价值和权属意识缺乏清醒的认识,城市空间有偿使用收入的性质不明确;不少户外广告缺乏统一规划管理,影响了城市形象;收费项目不规范,收费标准不明确,造成城市公共资源流失。他认为,《管理意见》的出台将有利于依法进行管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讲师戴孟勇博士则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待,他认为《意见》把城市空间和广告资源规定为国有不妥。因为,从民法上看,这两项均不构成所有权的客体,更何况国有的所有权人是国家而不是政府。另外,使用费收缴性质不明,如果是基于所有权收取使用费,显然是对非公建筑物所有权人权益的侵犯。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姜翼凤律师认为,《意见》所规定的城市空间并非民法意义上的空间,还包括了城市土地、建筑物等,该《意见》一概把其规定为国有是有问题的。根据《宪法》,我国的城市土地所有权主要是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类,而非单纯国有。即使是国有土地,若在土地上设定了用益物权,使用权人当然可以使用,这完全属于使用权内容。收益归政府于法不符,更别说业主在自己的建筑物上依法发布广告了。(Robby/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