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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规:有偿使用城市空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6日15:23 金羊网-羊城晚报

  城市空间属国有,户外登广告要交使用费……

  北京今天消息 据今天《人民日报》报道:山东省城市空间今后不能免费使用了。日前,山东省发布了《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意见》,规定城市空间属国有,户外广告收益归政府。至此,山东省在全国率先全面开征城市空间使用费,户外广告资源从此也将开始有偿使用。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和建设
等支出。该《意见》提出,城市空间和户外广告资源是城市公共资源,具有国有资源性质,所有权归政府。占用城市公共空间资源,必须依法缴纳有偿使用收入。无论是公共产权还是非公产权,凡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都要向政府缴纳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利用公共产权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经营权,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进行出让。《意见》规定,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和行政事业单位建筑物等公共产权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经营权,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进行出让;自2006年起,新开发的经营权,一律实行招标、拍卖;在非公产权有偿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要逐步采取招标、拍卖方式进行,所取得的收入可给予业主一定经济补偿。产权人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作广告宣传的,也要向政府缴纳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

  专家评说

  可防止公共资源流失

  收益归政府于法不符

  就山东省发布《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意见》,记者采访了几位法学专家,他们纷纷对此发表了看法。山东大学法学院肖金明教授认为,目前,全国对城市空间资源的市场价值和权属意识缺乏清醒的认识,城市空间有偿使用收入的性质不明确;不少户外广告缺乏统一规划管理,影响了城市形象;收费项目不规范,收费标准不明确,造成城市公共资源流失。他认为,《管理意见》的出台将有利于依法进行管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讲师戴孟勇博士则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待,他认为《意见》把城市空间和广告资源规定为国有不妥。因为,从民法上看,这两项均不构成所有权的客体,更何况国有的所有权人是国家而不是政府。另外,使用费收缴性质不明,如果是基于所有权收取使用费,显然是对非公建筑物所有权人权益的侵犯。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姜翼凤律师认为,《意见》所规定的城市空间并非民法意义上的空间,还包括了城市土地、建筑物等,该《意见》一概把其规定为国有是有问题的。根据《宪法》,我国的城市土地所有权主要是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类,而非单纯国有。即使是国有土地,若在土地上设定了用益物权,使用权人当然可以使用,这完全属于使用权内容。收益归政府于法不符,更别说业主在自己的建筑物上依法发布广告了。(Robby/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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