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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不达标市民可望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6日15:49 海峡都市报

  N见习记者江荣义

  本报讯在正常供水条件下,因水质达不到规定标准,给用户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用户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并要求赔偿损失。这是昨日厦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审议的《厦门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草案)》一大亮点。《条例》(草案)从供水安全可靠、服务水平、供用水方的权益和责任以及节约用水等方面进行规范。

  《条例》(草案)明确指出,厦门城市供水经营项目依法实施特许经营制度,供水主管部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将一定范围和期限内城市供水的特许经营权授予符合条件的城市供水企业。厦门市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建立健全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建立城市供水紧急状态管制机制,当发生危及公共供水安全时可采取接管城市供水企业或限制用水等措施。

  《条例》(草案)规定,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障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暂时停止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连续8小时以上停止供水的,还应当先经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因供水设施发生紧急事故或不可抗力停止供水,不能提前通知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同时通知用户。停止供水时间超过48小时的,供水企业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

  《条例》(草案)规定,在正常供水条件下,因水质达不到规定标准,给用户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用户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并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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