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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拟批准联合国反腐公约 缩短外逃贪官遣返时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6日16:10 21世纪经济报道

  余振东的归国路,走了两年。

  现在,其他外逃贪官的归国路径有可能因《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而缩短。

  从2001年10月案发,到2004年4月归案,公安部办案人员6赴美国,最终促使余振东归国受审。在担任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副行长、行长期间,余伙同他人盗用中国银行资金炒
汇和转移到海外共4.83亿美元,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银行监守自盗案。

  “余振东能缉拿归案,与2003年中国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有很大关系。”有法律专家表示。

  作为联合国历史上第一部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2005年10月22日,中国政府将《公约》提请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无疑将令很多至今仍避难国外的“余振东们”感到心寒。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提请审议批准公约的议案中说,批准这一公约“有利于我国开展国际合作,遣返外逃腐败犯罪人员,追缴被非法转移国外的资产,有利于我国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腐败预防与惩治体系。”

  “公约最大程度反映了中国的利益”

  据了解,今年12月14日即将生效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除序言外共分8章71条,确立了预防、刑事定罪与执法、国际合作、资产追回、履约监督五大机制,规定缔约国就腐败犯罪的查处进行国际合作,包括引渡、司法协助、移管被判刑人、移交刑事诉讼以及执法合作等,并对跨国流动的腐败资产追回提供合作与协助。

  “近年来,腐败犯罪逐渐成为全球性的问题,《公约》的制订适逢其时。”中国参加《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谈判代表团团长、中国常驻维也纳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张炎大使在接受媒体专访时表示。他还透露了《公约》“诞生”过程中许多鲜为人知的内幕:

  中国政府于2001年7月派出代表团参与《公约》的起草工作。代表团成员由各相关部门官员组成,包括外交部、监察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局等。

  而在《公约》起草的过程中,“维护国家利益”成为代表团的工作宗旨之一。譬如,在对于资产返还机制的谈判中,发展中国家希望加强合作,强化资产追缴与返还;发达国家则更关心尽可能实施强有力的预防措施,强有力的履约监督机制,但对合作与资产追缴,积极性不高。中国代表团坚持自己的立场,最终使资产返还机制在《公约》中得以体现。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陈泽宪给予了极高的评价,“腐败犯罪资产的返还是公约草案重大的突破。”有评论认为,代表团在公约的形成过程中“发挥了建设性作用”,使公约“最大程度地反映了国家的利益”。

  打击跨国腐败行为的利器

  据公安部数据显示,到去年底,中国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500多人(其中多为贪官),涉案金额达700亿元人民币。目前通过双边司法协助、国际刑警组织等手段被遣返并追回财产的只有很少一部分。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赵永琛教授称,贪官携巨款人财两逃,实质上是“一种典型的跨国洗钱犯罪行为”,势必对我国的金融安全和经济发展造成潜在威胁。制度反腐研究专家李永忠也认为,经济全球化给反腐败斗争带来严峻挑战,国际社会必须加强合作与协调,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出台,反映了国际社会的这一共同要求。

  “这是一个重大突破”,联合国秘书长安南的特约代表在评价《公约》时说,《公约》的实行将“增强国际商业社会的透明度与责任性,帮助众多发展中国家解决一个紧迫的问题——那些国家的腐败巨头掠夺了政府急需用于解决经济和社会问题的大量资金。”

  中国外交部副部长武大伟22日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公约》作说明时指出,作为旨在预防和打击腐败、加强国际合作、促进跨国流动的腐败资产追回的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件,《公约》为中国逐步解决涉外腐败犯罪案件中的“调查取证难、人员引渡难、资金返还难”提供了国际法依据。

  《公约》刚性不足

  “《公约》只是一个指导性的文书,属于非强制性,实际上还是受有无双边引渡协议的限制,即使有《公约》,对方也可因为没有双边协议而拒绝引渡。”曾参与《公约》起草的司法部司法援助外事司国际处处长张毅表示。他解释说,解决国际跨国犯罪的关键问题要看跨国合作渠道是否通畅。目前,我国与200多个国家之间尚无引渡协议。

  “但应该肯定的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签署后,制裁贪官外逃向前迈出了一大步。”张毅说。

  有学者建议,在国际法执行过程中变“硬”、变“强”的同时,也要在法律及相关制度上完善国内反腐机制,阻断贪官出逃的出路。制度反腐研究专家李永忠建议,可以充分利用这个有利契机,选择有条件的县、市进行“反腐败特别行动”试点。

  外交部副部长武大伟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公约》作说明时强调,“《公约》批准后,有关部门将按照计划抓紧落实中国有关法律制度与《公约》的衔接工作,如制定

反洗钱法、修订刑法中有关行贿和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的规定等”。 见习记者 马 晖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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