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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增设袭警重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6日16:30 北京晚报

  

  就在全国各地暴力袭警事件越演越烈之时,关于是否设立袭警罪的争论在社会上也引起强烈的反响。据悉,早在2003年初,就有35位全国人大代表提交了在《刑法》中增加“袭警罪”的议案。虽然对于是否应设立袭警罪,目前法律界的专家看法完全不同,但大多数专家认为还是应该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环境。

  立法为警察执法提供保障

  北京大学法学院的王世洲教授说,各国在保护警察方面的规定有所不同。例如,在实行大陆法系的国家,例如德国、日本、韩国和我国的台湾及澳门地区,虽然在刑法中规定有妨害公务罪,但是都没有对袭警行为作出单独的规定。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如英国、美国、新加坡以及我国的香港地区,或在刑法等法律规定有袭警罪,或在刑法的量刑指南中专门注明将袭警行为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然而,总的来说,刑法应当对警察提供特殊保护的思想,是世界各国刑法学说和司法实践所赞同的。

  “在国外辱骂警察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北京人民警察学院法律系张立新教授说,在很多国家特别是英、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对侵害警察执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及其制裁措施,都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如英国警察法集中规定了5种侵害警察权的犯罪,即殴打警察罪、妨碍警察执行公务罪、冒充警察罪、非法持有警察衣物罪和挑唆不忠罪。在一些国家,侮辱警察也是一种犯罪。相比之下,我国对警察执法的法律保护远远不够,刑法没有考虑警察在其职业中遭受的其他形式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攻击。警察法只是笼统地规定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这样的条文在具体的案件中难以作为处罚依据使用。增设袭警罪不会导致滥用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杨忠民教授说,仅就我国刑法中的妨害公务罪而言,这一罪名并没有凸显暴力袭警行为特殊的社会危害性,也没有对警察执行公务的保护予以特别的强调———毕竟,警察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务行为与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是有着一定的区别的。这对于惩治暴力袭警这一特殊的妨害公务的犯罪行为来说,并不十分有利。因此为了强化惩治暴力袭警行为,应当将它从妨害公务罪中分离出来,单设“袭警罪”,从法定刑上也相应地调整,适当加重。

  王世洲教授说,目前我国增设袭警罪可以通过4种途径,一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增设袭警罪;二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妨碍公务罪作出立法解释,将袭警行为明确规定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三是由公安部提出修改人民警察法的建议,在其中增设袭警罪;四是提请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就袭警问题作出司法解释,规定袭击警察是应当予以严厉惩罚的情节。

  针对设立袭警罪是否会使警察权扩张,导致警察滥用这一罪名,杨忠民教授说,设立袭警罪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形。首先,袭警罪的设立是为了维护警察执行法律的权威,保障警察依法进行的公务行为。从这一角度看,很难得出会扩张警察权的结论。其次,任何一个罪名都有被滥用的可能,不仅仅是袭警罪。以这样的理由来否定它,显然是不合理的。当然,我们必须高度注意这一罪名可能被滥用的危险,为了防止被滥用,可以在实体上对袭警罪的犯罪构成上予以明确而具体的限定,比如对于何为“暴力侵袭”,要作出严格的解释;还可以在程序上将这一犯罪划归检察机关管辖;在证据的要求上更为严格……总之,完全可以将滥用的危险降至最低。

  专家呼吁成立警察

维权机构

  “警察权益得不到保障,势必会影响到警察执法的态度,最终影响到警察承担各项职责的实现,因此公安机关应该尽快拿出一整套维护警察权益的方案。”北京人民警察学院的张立新教授近年一直研究维护警察权益的课题,她呼吁对警察的监督与保护要并举。张教授说,由于警察职业的特殊性,甚至得不到与普通公民一样的保护。警察以原告身份提起民事诉讼,一些法院拒绝受理,理由是其他公民与警察主体地位不平等,堵住了警察可能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

  “所以单单依靠警察自身维权是不够的,还需要一个专门的组织帮助遭受侵害的警察调查取证、提供解决维权的途径,协助警察进行诉讼等等。”张教授说,目前全国许多省市已经成立了警察维权机构。如上海早在2000年就成立了人民警察正当权益保护委员会,使警察执法权益受侵害案件大为下降。目前全国各地已有上海、江苏、浙江、云南等地建立了省一级的“公安民警正当权益保护委员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韩大元教授还认为,要重新审视警察的“人性化”管理。他说,有人把人性化管理理解为警察的软弱,或者理解为“群众”的要求不受法律和规范的约束,甚至个别人利用公安机关内部实行的“问责制”、“向市民述职报告制”等制度,滥用投诉权。个别公安干警产生怕投诉等心理,不能理直气壮地依法管理该管的事情,同时心理上受到很大压力。因此要尽可能使人性化管理法治化,为民警的执法活动提供明确的、统一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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