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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海海事法院倍受社会关注的28件海域污染损害赔偿案审结并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6日16:33 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

  北海海事法院受理的原告郑基玲等42人诉被告合浦西场永鑫糖业有限公司28件海域渔业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近日审理终结并作宣判。该院一审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48万元。

  这28件案属于同一类型案(被告相同,案由相同),案涉28家文蛤养殖户,因影响范围广、案涉标的大而倍受社会关注。原告称被告合浦西场永鑫糖业有限公司的非法排污行
为,严重污染了原告养殖场所在的水域,原告方28户养殖场受损害面积共行3653亩,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共计930多万元。北海海事法院对这28件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原、被双方均委托了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从6月17日至8月22日,经过了六次公开开庭审理。庭上,双方争议的焦点有四:(一)原告养殖文蛤死亡的损害事实是否存在;(二)被告是否超标排污及所排放污水是否到达原告养殖海域;(三)原告养殖文蛤死亡与被告排污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四)损害责任的划分及赔偿范围。

  综合双方的举证、质证,法院认为,原告养殖文蛤死亡的损害事实存在;被告超标排污及所排放污水到达了原告养殖海域;原告养殖文蛤死亡与被告排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关于损害责任的划分及赔偿范围的问题,其中27件案的原告未取得海域使用权和养殖权,擅自将文蛤苗非法投放养殖,违反了《海域法》和《渔业法》的强制性规定,其行为具有过错,应自负主要责任。其非法使用海域非法养殖文蛤获得的利益属非法利益,不应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但考虑到原告对购买文蛤苗具有合法的财产权,被告违法排污造成原告投放的文蛤苗损失应予适当补偿。

  另外1件案的原告在案发时持有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海域使用权证和养殖证,故原告对该海域具有合法的使用权和养殖权。原告养殖文蛤的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超标排污造成原告养殖文蛤死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邱德平)

  (北海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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