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交城县香源沟煤矿重大事故处理尘埃落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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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6日18:17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太原十月二十六日电 (记者 张恩) 众人关注的山西省交城县岭底乡香源沟煤矿二坑“三·九”瓦斯爆炸事故终有结果。多名责任人受到国家法纪处罚,香源沟煤矿二坑被罚款共计三千五百零一万九千二百元人民币,并由当地人民政府收回采矿权公开拍卖。 今年三月九日下午六时四十分,山西省交城县岭底乡香源沟煤矿二坑发生一起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二十九人死亡,五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六百八十九万元。
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山西省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此起重大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香源沟煤矿二坑设计一个回采工作面、两个掘进面,实际作业有两个回采面、六个掘进面)。掘进工作面通风距离长,供风量严重不足,出现微风作业,积聚大量高浓度瓦斯。由于一二七伏信号电缆短路产生电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矿井管理者无视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其下达的停止井下一切作业的指令,违规建设,非法组织生产;矿井“一通三防”管理混乱,通风系统不合理,通风设施不完善,有效风量严重不足,存在循环风;瓦斯检查和测风制度执行不严,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不完善等现状,是酿成“三·九”矿难的间接原因。 香源沟煤矿法人代表宋志勇、二坑经理白世阳、二坑矿长王喜宽、二坑中班带班班长常二明四人涉嫌重大责任犯罪,于今年四月三日被依法逮捕。 依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山西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没收香源沟煤矿二坑西采区违法生产所得五百六十四万四千八百元,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依据《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没收香源沟煤矿二坑东采区越界违法生产所得三百0六万元,并罚款九百一十八万元;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有关规定,由吕梁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对香源沟煤矿二坑投资人处以罚款二十万元;以上罚款共计三千五百零一万九千二百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