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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记者索赔8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7日00:00 东南早报

  指称作品被擅自使用

  早报讯(记者颜剑虹)厦门某媒体记者黄先生认为自己的摄影作品被两家单位擅自使用于制作的路标广告牌上,自己的著作权受到侵害,于是起诉要求这两家单位进行道歉并赔偿损失8万元。昨日上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黄先生称,今年5月份,他在厦门中山路、新华路、公园东路、鹭江道等繁华闹区一带发现,厦门市盈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和厦门金鸥广告公司使用其创作的图片———《飞扬的GOLF》作为路标广告的主要内容,用于汽车租赁业务推广。路标广告发布点共有10处,每处的前后两面都有照片的内容。根据两原告之间签约的合同,路标广告的发布期限为2005年1月24日至2005年7月24日,广告金额35000元。但两被告均未事先告知黄先生及支付任何费用。

  黄先生称,《飞扬的GOLF》这一照片系刊登于其自己所在的报纸2003年7月3日(星期四)第20版上的主打图片,拍摄地点为莲前大道的厦航飞行员别墅区,拍摄时间为2003年6月30日。为了拍摄这张图片,他经过认真构思精心创作后,特地从集美大学请来在校生女模特杨某和男模特陈某,并从某知名百货店租借了品牌服装才将照片拍摄完成。

  黄先生认为,盈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未经他的许可及向他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即擅自使用他专有的摄影作品,并由金鸥广告公司制作宣传广告牌作为商业宣传使用,违反了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他作为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要求两被告赔偿他经济损失8万元。

  昨天在法庭上,盈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就此事向黄先生表示道歉,金鸥广告公司则称广告的图片、设计稿均由盈众公司提供,他们未经认真审查才会导致此事发生,双方均表示对知识产权方面的法规了解不够,愿意进行赔偿。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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