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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事业单位今日起将实行全员聘用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7日00:05 兰州晚报

  本报讯 长期以来,被人们视为“铁饭碗”的事业单位,将打破终身聘用的人事制度,和所有国有、民营企业职工一样,成为签定劳动聘用合同的“打工族”。记者昨日从省政府办公厅了解到,从10月27日起,我省将在所有事业单位中实行全员聘用制。

  据了解,为推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增强事业单位的生机与活力,调动事业单位人员的积极性,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并从10月27日起在全省事业单位推广施行。

  事业单位实行全员聘用

  我省事业单位聘用制度,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国有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或者形成聘用关系的人员,包括其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公勤人员。聘用制遵循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坚持单位自主聘任、个人自主择业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聘用单位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与单位建立聘用关系的受聘人员中,按照各自章程或者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聘用人数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

  聘用单位应当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并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相关待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聘用单位在聘用人员时,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聘用人员应根据岗位任职条件,通过公开考试或者考核的办法进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可以优先聘用。

  单位领导直系亲属受聘有制约

  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聘用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合同期限协商确定

  订立聘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聘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聘用合同期限由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年限。订立至退休的聘用合同,必须明确终止条件。

  聘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计入合同期限。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实行1年的见习期。见习期计入合同期限。

  聘用单位与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首次签订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低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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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1、公布岗位及其职责、工资待遇等;2、应聘人员申请应聘;3.聘用单位人事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4.聘用单位人事部门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5.聘用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6.聘用单位法定代表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受理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不得扣押各种有效证件。

  在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中,职工拒绝与单位签订合同的,单位给予其不少于3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满后未调出的,应当劝其办理辞职手续,未调出又不辞职的,予以辞退。

  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2.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3.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聘用单位法定代表变更后,原聘用合同仍然有效,由新任法定代表约定继续履行。

  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聘用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受聘人员:1.在试用期内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2.连续矿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矿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3.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4.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5.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6.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签定为1—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患

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受聘人员提出解除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又不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受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聘用合同期限届满,聘用单位未办理终止聘用合同手续,受聘人员仍按照原聘用合同履行义务,视为原聘用合同延续,单位应及时与其办理续订手续。

  聘用单位提出终止聘用关系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1.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经协商,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2.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3.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受聘人员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被撤消、解散,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就业的。由于聘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聘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晚报记者张建军 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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