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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大成立申诉处理委员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7日01:21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通讯员姜恩记者张辉)如果对学校或院系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学生或者代理人可以提出申诉,如果对学校的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还可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从本学期开始,燕山大学成立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给被处分学生一个为自己申辩的机会。

  根据要求,燕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有关领导、监察处、学工处、教务处、
保卫处、研究生学院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相关院系领导组成,参与申诉处理的委员如与申诉事件的当事人或者与该事件有利害关系,则须自动回避,并由申诉委员会或原单位推荐适当人选补任,补任人员的职权限于该申诉事件。

  按照该校自2005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燕山大学学生申诉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处理)之前,学生工作处或相关部门、院系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他代理人的陈诉和申辩。学生在接到学院或学校处分(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提出申诉,超出期限的将不再受理。

  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后,须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处分(处理)的复查决定。申诉委员会将建议送相关部门或校长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相关部门或校长办公会议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决定,此决定为最终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在此申诉期间,原处分(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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