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大成立申诉处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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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7日01:21 燕赵都市报 | |||||||||
本报讯(通讯员姜恩记者张辉)如果对学校或院系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学生或者代理人可以提出申诉,如果对学校的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还可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从本学期开始,燕山大学成立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给被处分学生一个为自己申辩的机会。 根据要求,燕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有关领导、监察处、学工处、教务处、
按照该校自2005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燕山大学学生申诉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处理)之前,学生工作处或相关部门、院系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他代理人的陈诉和申辩。学生在接到学院或学校处分(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提出申诉,超出期限的将不再受理。 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后,须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处分(处理)的复查决定。申诉委员会将建议送相关部门或校长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相关部门或校长办公会议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决定,此决定为最终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在此申诉期间,原处分(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