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桥南市场大火责任人被判刑3年判赔2787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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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7日01:30 杭州日报 | |||||||||
引发湖南常德桥南市场2004年“12·21”特大火灾的店主胡某,日前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同时,被判赔偿常德桥南市场开发总公司经济损失27878862.9元。据悉,这是湖南省迄今最大一笔个人赔偿金额。 据查,胡某自1999年开始和丈夫在常德市桥南市场电子通讯城经商。2004年12月20日下午,胡某在其经营的9561号门面,使用一台不明品牌的14英寸彩色电视机进行产品宣传
(杭州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