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师不得私自揽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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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7日01:34 新京报 |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12月1日起实施 本报讯(记者李华良)昨天,建设部官方网站发布消息,《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9月27日通过,12月1日起施行。该管理办法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核准、分支机构、估价管理等,做了较详细规定。
《办法》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 《办法》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设立分支机构;二、三级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房地产估价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