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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清仓甩卖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7日02:06 新晚报

  本报讯(记者 张非非)日前,哈尔滨市商品流通领域有了“交通法规”———零售企业行为《规范》,以往虚假“清仓”、“甩卖”等行为均属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被严罚。

  据悉,由市商务局、市工商局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哈尔滨市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规范》和《哈尔滨市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规范》日前已颁布实施。两个《规范》规定:经营者不得在促销时谎称降价、虚构原价等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利用购物返券,采取虚假
或使人误解的方式欺骗、诱导消费者;不得采取以低于进价的价格销售粮、油、盐等生活必需品的限时购物行为;不得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批发价”、“最低价”或其他欺骗性价格销售商品;不得有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标称“全场”范围促销;节庆、店庆和改造、装修店堂时,零售商不得要求供应商负担未专门用于该供应商的费用;新店开业时,零售商不得要求供应商负担新店赞助费;零售商不得向供应商收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的费用,不得向供应商转嫁商品库存积压、缺损等损失;零售商不得占压供应商货款或故意拖延结算。

  有关负责人强调,近期将联合检查哈尔滨市商业零售企业促销活动和进货交易活动,并公布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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