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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污水 今后要凭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7日02:44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龚凡

  本报讯今后,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组织在内的排水户排放污水,应取得《排水许可证》、《临时排水许可证》或《施工作业临时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排水,但个人排水不在此列。擅自排放污水的上述排水户,可能最高被处以3万元的罚款。昨日下午,福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福州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草案)
。福州市政府也进行了关于草案说明的报告。

  排放污水

  要接受水质抽测

  会上透露,纳入草案的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产业废水、生活污水(统称污水)和大气降水(统称雨水)的接纳、输送、处理和排放的行为。草案规定,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辖区城市排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城市排水规划。另外,新建、改建城市排水设施,必须实行污水和雨水分流。

  草案规定,排水户应将自建排水设施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排水户应将污水处理运转状况和排放水质化验资料,定期报送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另外,主管部门应当抽测排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污水,抽测水质不达标的,责令排水户限期整改。被抽测单位如不配合,最高可处以1万元罚款。

  草案指出,污水排放量超过城市公共排水管网排放能力的区域,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限制排放量和调整排放时间的应急措施。因意外事故致使有毒、有害或易燃、易爆的污水、污物流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水户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草案还规定,城市污水处理可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实行特许经营。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的经营者,其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排水管理

  四大问题亟待解决

  昨天的会上还透露,福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存在四大问题亟待解决。一是由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长期短缺,以及“重地上、轻地下”的现象,福州城市排水设施建设欠账较多,排水基础设施薄弱,至今未完成城市排水规划编制工作;二是福州排水设施受损现象较为突出;三是有关法律法规对排水许可条件等规定不明确,排水许可工作还无法在福州全市开展;四是,福州污水处理市场化的运作程度不高,市场准入条件不够明确,制约了污水处理行业的发展。

  鉴于这些情况,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将重新制定《福州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并将其列入了今年的地方立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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