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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医疗费找社保报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7日02:52 东南快报

  本报讯职工工伤、患职业病重新就业后再次遭受事故伤害的,如何处理?职工轻伤医疗费用如何报销?《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以来,这些问题仍让职工疑惑不已。日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就我省工伤保险若干政策问题提出了具体处理意见。

  再次工伤四种处理

  职工工伤、患职业病重新就业后再次遭受事故伤害的,可以按规定程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再次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的按如下办法支付待遇。

  工伤职工再次工伤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其新的伤残等级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职工再次工伤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其新的伤残等级可以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职工再次工伤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符合《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未按《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依法享受,并由用人单位支付,已经享受的本着不重复支付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其新的伤残等级高于旧的伤残等级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再次工伤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

  轻伤认定报销办法

  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轻伤伤害自愿放弃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表示同意,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判定未造成器官损伤和功能障碍的,按轻伤处理。

  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后因工作原因受伤属轻伤的,填写《福建省工伤保险职工工伤轻伤医疗费用报销申请表》后,凭乡镇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或经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发票原件、费用清单凭证,医疗费在一定限额以内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规定审核报销程序以及最高限额标准,加强监督管理。

  去年以前工伤咋办

  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正式施行,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并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企业工伤职工,目前仍然符合按月享受待遇条件的,其伤残津贴按照《条例》规定的比例计发并以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2003年12月31日前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目前仍然符合供养关系并按原闽政「1994」40号文规定享受待遇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其原领取的抚恤金高于《条例》规定标准的,仍按原标准支付,低于《条例》规定的,改按新规定标准支付,经费仍从原渠道列支。

  瞒报职工病史要罚

  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存在职工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可能引起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对可能造成职业病伤害的职工应当为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按照工伤保险档案资料管理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并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

  此外,用人单位隐瞒职工职业病史、弄虚作假造成职业病人员按健康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在三年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该职业病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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