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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医疗报销 程序简化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7日03:05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王萍

  实习生刘莹

  本报讯近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台《福建省工伤保险几个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首次就我省工伤保险相关政策的七个方面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再次工伤这样补助

  职工工伤、患职业病重新就业后,再次遭受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按如下办法支付: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新伤残等级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第34条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可以按照《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第35条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符合《实施办法》第22条规定的条件,未按《实施办法》第23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依法享受,并由用人单位支付;已经享受的本着不重复支付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其新的伤残等级高于旧的伤残等级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按照《条例》规定办理。

  轻伤医疗

  简化报销程序

  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轻伤,自愿放弃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表示同意,或经劳动保障部门判定,未造成器官损伤和功能障碍的,按轻伤处理。

  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后,因工作原因受轻伤的,填写申请表后,凭乡镇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或经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发票原件、费用清单凭证,医疗费在一定限额以内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应规定审核报销程序,以及最高限额标准。

  申请工伤认定

  时限30日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劳动保障部门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补齐全部材料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逾期按照自动放弃申请处理。

  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因补齐材料期限到期后,仍需要申请工伤认定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工伤认定申请手续。

  职业病弄虚作假

  保险待遇单位付

  用人单位应当为可能造成职业病伤害的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报备。

  用人单位对有从事职业病史的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必须提交参保前一年内的《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登记表》后方可参保。

  用人单位隐瞒职工职业病史、弄虚作假,或因用人单位未按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对职工进行定期体检等原因,造成职业病的人员按健康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在三年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该职业病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次性领取补助金

  协议终止工伤保险

  符合《实施办法》第22条规定的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三方协议书。

  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伤残津贴要补足

  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并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企业工伤职工,目前仍然符合按月享受待遇条件的,其伤残津贴按照《条例》规定的比例计发,并以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就高不就低

  2003年12月31日前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目前仍然符合供养关系,并按原闽政[1994]40号文规定享受待遇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其原领取的抚恤金高于《条例》规定标准的,仍按原标准支付,低于《条例》规定的,改按新规定标准支付,经费仍从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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