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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长助理从煤矿撤资700万的悖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7日03:09 舜网-济南时报

  辽宁省阜新市共清理和纠正在煤矿投资入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各一名,共撤出在煤矿投资入股资金705万元。其中现任清河门区区长助理李树林一人撤资700万元(10月26日《华商晨报》)。

  面对堂而皇之撤出的700万元,人们的条件反射大约会是:一个区长助理,哪里来的这么多钱?对此,报道中给出了交代:李树林最早工作于锦州义县高台子镇经委,1998年2
月被阜新市清河门区根据招商引资政策聘为区政府区长助理。他先后与他人合伙购买了乌龙坝镇第五煤矿、发达煤矿和由其个人经营的供销公司联办煤矿,总计投资入股700万元。

  噢,明白了,难怪人家撤得这么面不改色心不跳,原来这钱是能讲得清来源的,这区长助理之官位也是政府聘的人家。

  然而,我还是诸多想不明白之处——区长助理撤资700万,其中难道不是存在着悖论吗?

  从李树林处于被清理和纠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列,可以看出他虽是受聘的区长助理,但其身份是公务员无疑。

  李树林是1998年2月被阜新市清河门区聘为区政府区长助理的,依据的是当地的招商引资政策,这也就是说李树林是以商人的身份被聘来当官的。可早在1984年就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规定,“乡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一律不得以独资或合股、兼职取酬、搭干股分红等方式经商、办企业”;早在1993年就施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也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清河门区政府为何还要出台违反这些规定的招商引资政策,给商人戴上红顶,让其亦商亦官?难道说清河门区的土政策可以凌驾于国家法律规章之上?

  李树林似乎是被赋予了特殊的身份的,因为有招商引资政策保驾护航,他一方面可以当着体面的区长助理,另一方面又可以自在地投资入股三个煤矿,俨然进入了不受约束的自由王国。而且,其因“巨额资金来源明朗”,解释起来自是理直气壮。总之是好处完全占尽。但我想不通的是,有些人凭什么就如此特殊呢?

  区长助理在9月22日大限之前撤资700万元,虽然数额之高令人瞠目,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煤矿撤资令”——“投资入股煤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自通知下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撤出投资,逾期不撤出投资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其是不会受到任何处罚的。但显而易见,就在商人被聘为公务员、公务员又继续维持着亦官亦商的身份、撤出投资700万元毫发无伤继续高官得坐的纷纷乱象中,国家相关法律规章的严肃性已荡然无存。

  其实,不论是官员撤资700万元也好,还是前不久媒体报道的在撤资大限到来之时内蒙古无一人撤资也好,都是令有关方面感到尴尬的。这折射出相关法律全无刚性,根本产生不出什么威慑力,许多官员对其根本不当一回事。而某些地方的党委政府,却正是消解法律刚性的始作俑者。

  区长助理宁愿撤股也要当官,是因为钱已多得够花,还是因为当官更能给人以尊严感且能收获更大的得益?其中之得失,大约只有当事人才算得清。但有关部门却应先将这700万元的来源查清楚,给公众一个交代。

  人们有种种的疑问和猜测,实在是很正常的,因为当前还未建立起能让官员自证清白的制度。为了让人们真正对官员们有信心,很有必要迫切施行官员家庭财产申报制度,也很有必要赋予公众真正的监督权。(孙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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