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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申请限六月错过时效维权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7日03:10 北京晨报

  1996年,某大学与河北某商贸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其所有的一栋楼出租给该公司使用,租期20年,租金每年400万元。同年,服务公司委托河北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公司”)将此楼装修为酒店经营。在经营期间,服务公司未能及时支付租金。为此,该大学于1999年将服务公司及大酒店诉诸法院,要求支付租金,法院依法支持了某大学的全部诉讼主张。 但该大学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及扣押。2001年12月,因大酒店经营不善无力偿还所欠债务,该大学
遂将出租楼收回。2001年,建工集团公司起诉大酒店,诉请支付装修工程款200万元。法院对建工集团公司的请求予以全部支持,建工集团公司于2001年12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查封了大酒店的财产。2002年,建工集团公司以某大学占有其查封权益为由申请法院追加某大学为被执行人,要求实现相应权益。法院遂追加该大学为被执行人。

  ●专家点评

  1.本案中,该大学在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的判决生效后,服务公司与大酒店未依照判决履行义务,该大学应在法定的6个月内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由于该大学未依法提出申请,该大学的权益将可能难以实现。

  2.法院之所以支持建工集团公司的申请,追加该大学为被执行人,是因为该大学所收回的出租楼装修部分的所有权人是服务公司和大酒店。酒店从装修完毕到被该大学收回历时5年零5个月,这一期间是由服务公司和大酒店占有、使用、收益,故法院在执行时,应以合理的折旧律核算装修这一添附物的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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