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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核准权将收归最高法院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7日04:51 深圳商报

  死刑核准权将收归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近3年核准死刑案件逾两成改判

  【新华社北京10月26日电】(记者田雨)死刑复核程序改革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热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6日发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以下简称二五改
革纲要)明确,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人民法院适用死刑必须慎之又慎,绝对不允许出错。为确保死刑的正确适用,我国刑诉法专门规定了死刑复核程序,要求所有死刑立即执行案件都要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这项法律规定没有落实到位,尚有部分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授权高级法院核准。

  “这种做法一是不符合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二是不利于保证死刑案件质量。”这位负责人说,在这次改革中,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党和国家关于尊重与保障人权及严格限制死刑的政策精神,决定改变目前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的做法,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这位负责人表示,死刑核准权的收回,对于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统一死刑适用标准、落实宪法保障人权的规定无疑具有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将对全国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

  基于此,二五改革纲要提出,改革和完善死刑复核程序,落实有关法律的规定和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并制定死刑复核程序的司法解释。

  为了确保正确适用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同时还要对死刑案件的一、二审程序进行改革,纲要规定,改革和完善死刑案件的审判程序。

  【又讯】2003年以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逾两成被改判死缓或无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25日说,近年来,上级人民法院认真通过办理死刑核准案件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肖扬在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报告加强审判工作监督情况时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认真履行死刑核准职责,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依法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对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或者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依法改判死缓或无期徒刑;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依法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统计显示,2003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死缓或无期徒刑的案件占报请核准案件的22.03%;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案件占7.21%。

  此外,各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死缓或无期徒刑的案件占报请复核案件的38.14%;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案件占4.44%。

  肖扬表示,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目前,我国仍然保留死刑,以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秩序。同时继续贯彻“少杀”“慎杀”政策,防止冤杀、错杀,依法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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